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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尊严 勇于纠正自我 ——肥西县紫蓬镇XX石料厂违法查处案例

来源 : 监察支队 发布日期: 2009-10-15
  2006年9月9日,我局监察大队在紫蓬镇辖区内进行动态巡查中有群众反映,该镇XX石料厂有违法开采的现象,监察大队当即前往开采现场进行了仔细的调查了解。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紫蓬镇XX石料厂是于2001年7月9日经县乡镇企业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农兴镇XX石料厂的批复”(肥乡企【2001】36号)批准成立的私营采矿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张XX,已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于2001年6月做过小矿检测,测量了地形图,规定在紫蓬镇罗坝村(原农兴镇灯山村)桂郢村民组矿区范围内开采,开采面积为17.1亩。2001年7月18日紫蓬镇(农兴镇)政府为了盘活闲置资产,发挥企业效益,与灯山村村民张XX(曾用名张XX)签订协议,将该镇石料三厂资产和经营权转让给张XX一并开采, 2001年8月10日,经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肥矿字【2001】012号文件批准,原农兴镇石料X厂更名为XX石料厂。但紫蓬镇XX石料厂在取得原农兴镇石料X厂的经营权后,虽办理了更名手续,却迟迟未办理矿区范围变更手续。该石料厂实际开采位置有移位嫌疑。为进一步确认该石料厂的实际开采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请安徽省地质调查院于2006年10月18日对登山石料厂两矿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测量并出具了勘测报告。结果显示XX石料厂现开采位置与批准位置相差了480米。

  鉴于紫蓬镇XX石料厂在变更矿区范围后,未报请上级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证,且超越了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对此,我局经立案、调查、告知等法律程序,于2006年10月23日对该企业下达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肥土【监】字(2006)07号),责令该企业退回划定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了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利润三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但该石料厂不服,提出了复议、诉讼。经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裁决,认为我们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维持了我们的处罚决定。2007年7月25日,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维护人民的生产、生活安全保障生态环境,我局下发了《关于注销肥西县上派镇XX新型建材厂等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肥土【2007】30号),注销了紫蓬山XX石料厂的采矿许可证,至使该石料厂撤底关闭。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我局始终高度重视,依法办案,严惩不贷,毫不手软,最终,企业的违法行为得到了有效的制止,国家矿产资源得到了及时的保护。但值得我们警惕的是,2001年底随着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机构改革和人员变动,工作交接中的失误也逐渐暴露出来。由于过去工作时的疏忽大意,在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年检时没有认真核对实际矿山开采位置与地质地形土上位置是否相符,给了违法者以可乘之机。但我们没有回避问题,隐瞒真相,而是勇于承担自己的过失,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了行政处分,果断纠正工作中的不足。而今,作为国家国土资源事业的工作者,我们肩负着守护每一寸国土的神圣职责,维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命崇高庄严,责任重如泰山。在今后的工作中,反思改进,吸取教训,时时提醒自我,不能再有丝毫懈怠,并努力做到:对违法案件一定查处到位,强化责任意识,细化管理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步建立强效有力的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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