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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程序

来源 : 监察支队 发布日期: 2006-04-07

一、案件受理

市、三县国土资源局对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动态巡查发现、群众举报、媒体披露及卫片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凡需立案查处的,应及时移送国土资源监察部门。

二、立案

国土资源监察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国土资源违法违法案件立案范围》(国土厅发[2001]29号)应当立案的,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报局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的,由监察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案件调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监察支队(大队)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完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经监察支队、法规处组成的案件审理小组初审后报局领导。案件立案后,法规处、监察支队应通知局相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的审批、许可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四、案件会审

《案件调查报告》经法规监察会审通过后,应制作笔录,会审意见应有参加会审人员签名,会审后由监察支队(大队)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

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由法规处负责听证活动,组织和安排有关工作,主持人由局领导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及有关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如听证结果导致案件处理意见的重大改变,执法监察部门应重新组织会审。

六、案件处理意见的提出

执法监察部门根据会审意见起草《案件审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1、认定单位、个人确有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我局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附行政处分建议书。

3、认定单位、个人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或第三百四十三条,涉嫌土地或矿产资源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并附《犯罪案件移送书》。

七、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

《案件审结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监察支队(大队)负责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有权机关。

3、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递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完毕,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局领导批准结案,执法监察部门通知局有关处室恢复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材料编目、立卷归档。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讼工作,由法规监察处负责。局领导委托代表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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