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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规章制度汇编)

来源 : 监察室 发布日期: 2008-12-25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规章制度目录

一、学习制度

1、            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2、            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制度                                         

3、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二、依法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1、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事项会审办法                              

2、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                  

3、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合肥市城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实施办法              

5、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办法                        

6、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办法                         

三、会议制度

1、局党组会议                                                       

2、局长办公会议                                                   

3、局业务会议                                                       

4、上级机关或其它部门会议                                         

5、会议纪律                                                       

6、会议服务                                                       

四、文秘工作制度

1、行政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2、保密工作制度                                                   

3、印章管理规定                                                   

五、信息宣传工作制度

1、信息工作                                                       

2、新闻宣传工作                                                   

3、通告发布规定                                                   

4、重要事件记录(大事记)                                         

六、信访工作制度

1、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制度                                   

2、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室工作制度                                 

3、合肥市国土资源局12345市长热线电话管理制度                   

七、行政后勤工作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                                  

2、公务接待制度                                                   

3、考勤管理制度                                                       

4、请销假管理制度                                                     

5、车辆管理规定                                                   

6、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7、物业管理规定                                                   

8、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9、食堂管理规定                                                   

八、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1、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政风建设十项规定                              

2、合肥市国土资源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3、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九、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1、国土系统五项禁令                                               

2、安徽省国土系统廉政建设六项规定                                 

3、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4、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警示告诫实施办法                          

十、档案管理制度

1、立卷归档                                                       

2、档案查阅                                                       

3、图纸管理                                                       

4、档案保密                                                       

5、档案销毁                                                       

6、档案库房技术规定                                               

7、奖惩                                                           

一、学习制度

1、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切实加强局领导班子的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学习中心组学习参加人员为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直属党委专职副书记、调研员、副调研员及其它县(处)级党员干部,必要时可扩大到处室、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

二、党组学习中心组学习由局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指定其他党组成员主持。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为学习秘书。

三、党组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按照市委和省国土资源厅党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局实际确定。

四、组织人事处负责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学习计划。学习计划提前一周发给党组学习中心组成员。

五、党组学习中心组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集中学习期间,各位成员要集中精力,专心学习,并使用笔记本做好学习笔记。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需向党组书记请假。除集中学习外,中心组各位成员每月要安排不少于16个小时的自学,并认真做好笔记。

六、党组中心组学习秘书负责学习的服务工作,认真做好学习通知、签到、记录及学习成果的建档工作。局党组每半年要对中心组集中学习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对各位成员的自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建设学习型机关学习制度

一、全局职工要按照建设学习型机关和学习型处室、单位的要求,加强政治理论、法律、科技、外语和国土资源业务知识以及与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二、根据建设学习型机关的总体安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党课教育,举办12次法律知识培训班,召开一次学习心得交流会或学习报告会。

三、各处室、各单位每周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因故不能参加者,要向处室、单位负责人请假。集中学习时要实行签到,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

四、职工要视学习为福利,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有计划地安排自学,并做好读书笔记,认真撰写学习心得。

五、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业务知识的学习由法规处组织,其它学习由组织人事处组织,法规处、组织人事处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局实际,按季度制定学习计划,印发各处室、单位。

六、局建立职工学习档案,加强对职工学习的规范管理。各处室、各单位也要建立学习成果档案,以备检查。

七、各处室、各单位开展政治业务学习的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年底进行考核。

3、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员培训

1、新进入国土资源系统工作的职工,必须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2、新提拔的干部,在试用期内,应接受任职培训及其他相关培训,并达到合格标准,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正式任用。

3、全体工作人员在国家新的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一年内都要接受一次培训。在职人员每两年要接受一次专业培训,考试成绩归档。

4、干部全员培训由组织人事处、办公室、法规处共同制定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学历学习和专业考试

1、申请学历学习和专业考试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本局在编在岗正式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公费补助学历学习;在编在岗正式职工,符合有关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关专业考试。

申请参加学历学习和相关专业考试(含执业资格考试,下同),须填写《学历学习和专业考试申报表》,经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同意、组织人事处审查后,报局批准。其中,申请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习和专业考试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批准;申请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习的,由局主要领导批准;申请脱产学历学习的,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2、专业选择。

申请参加学历学习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执业资格等专业考试的,所选专业应结合工作岗位和业务实际,不鼓励跨专业进行学历学习和参加专业考试。

3、学习时间。

学历学习和专业考试前的学习应以业余时间为主。因面授、培训、考试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须持学校或相关单位的正式通知办理请假手续。

4、费用报销。

学历学习毕业后,凭毕业证书按财政有关规定报销学费。

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专业考试的,凭考试合格证书按财政有关规定报销费用。

5、学习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

不脱产参加学历学习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脱产参加学历学习的,只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不参加年度考核,不晋升工资。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委派参加学历学习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三、考察学习

1、局领导每年至少应选择一至2个专题在国内进行考察学习;

2、局中层干部正职每年应选择一个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题在国内考察学习;

3、局其它干部职工除参与以上领导外出考察学习外,应通过报刊、网络等形式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并应用到工作之中。

4、外出考察学习必须带着明确的目的,拟好调研提纲,选择有明显优势的地区作为目的地。

5、考察学习返回后要及时撰写考察报告,解决实际问题。

6、考察报告和搜集的材料交办公室存档。

7、考察学习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制定年度计划,报局长办公会审批,计划外的考察学习由考察部门、单位书面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8、外出考察学习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尽量节省开支,禁止利用考察进行旅游。

二、依法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1、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事项会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项会审,必须遵循依法、依序、公平、公正、快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重大行政事项须进行会审: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土地开发、垦复、整理、置换项目立项报批。

(四)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征收、征用、农(居)民建房用地和临时用地)审核审批。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格备案审核。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方案审核。

(七)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让、出租、抵押需要会审的项目。

(九)涉及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影响较大的国土资源案件的处理。

(十)矿产资源预申请、采矿权设立、转让、延续、注销许可审查。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会审的事项或局领导指示会审的事项。

第四条  会审人员组成及审查内容。会审由局长、分管局长主办业务处室以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各分局负责人组成。

(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

对用地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土地市场实际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审

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根据项目单位申请、规划部门初步意见,由耕保处汇总。对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进行初步预核,报土地市场委员会审定。建设项目用地报件按国家规范由分局和机关责任单位组织初核上报,需要局相关部门会审的,可以采用会签的方式审核。

(三)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置换项目立项报批会审。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权属是否清楚;

2、项目立项、规划、预算和专家评审,市财政局审核预算等;

3、项目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情况;

4、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经施工方、监理方、规划设计单位、业主形成变更方案,经专家组评审,报局会审。

5、属利用市级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偿使用费、土地出让等资金的项目。

(四)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征收、征用、农(居)民建房用地和临时用地)审核。

审查内容:

1、土地征收征用:

1)城市分批次项目用地的,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2)独立选址项目用地是否通过用地预审;

3)“一书四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4)土地征收补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是否落实等。

2、临时用地:

1)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是否有规划部门意见;

2)使用国有土地的,是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是否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3)使用集体土地的,用地者是否与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4)临时使用耕地的,用地者是否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耕地复垦合同书及交纳耕地复垦保证金等。

(五)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备案审核:

1)承担评估的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2)评估价格是否合理;

3)距上次评估时间是否合规;

4)办理抵押登记贷款备案时,与出让时评估价格的价差是否过大。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会审。

审查内容:

1)拟出让土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参考价格;

2)竞买人资格、竞买条件、竞买保证金;

3)土地权属来源,有无权属矛盾、经济纠纷,有无需要协调解决的其它问题。

4)土地供应条件等。

(七)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会审。

审核内容:

1)报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和图件是否齐备;

2)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方式、土地用途、使用年限、有偿使用费等)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4)土地处置价格是否合法准确;

5)土地处置范围是否准确;

6)土地抵押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八)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会审的项目。

会审内容:

1)需要提交会审的土地登记项目;

2)土地权属纠纷裁决;

3)土地使用权抵押需要会审的。

(九)涉及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撤(吊)销《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较大数额罚款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会审。

会审内容:

1)案件是否属本局管辖或依法有权受理;

2)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3)查证材料是否全面、客观、公证;

4)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处罚标准、幅度是否适当;

5)办案资料是否齐全,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等。

(十)矿产资源预申请、采矿权设立、转让、延续、注销许可审查。

1、矿产资源预申请审查内容:

1)是否属于市级批准权限;

2)地质勘查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矿产资源储量是否经过评审备案;

3)申请的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与相邻矿权关系及位置;

4)申请矿区范围与矿床整体开发的关系是否相适应;

5)申请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开采标高是否合理,矿区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6)是否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矿权权属关系是否明晰;

7)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采矿权新立审查内容:

1)申请的矿区范围与划定的范围及开采的深度是否一致,是否在预申请的有效期内;

2)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是否合理等;

3)矿区综合利用情况;

4)采矿权申请人名称、地址、矿山名称、经济类型等是否正确,有关资料是否一致;

5)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及地质资料汇交情况。

3、采矿权延续审查内容:

1)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3)矿产储量核实报告提交与汇交或年度报告提交及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资源储量增减变化情况;

4)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5)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4、采矿权转让审查内容:

1)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是否满1年;

2)采矿权是否无争议;

3)矿山储量核实报告提交与汇交和资源储量增减变化情况;

4)是否很晚规定交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5、采矿权变更审查内容:

1)采矿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资源储量登记情况;

3)变更理由是否俭有关部门的批准;

4)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6、采矿权注销审查内;

1)矿山停办、关闭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

(2)残留资源登记情况。

第五条  会审的组织和形式。会审应当采取集中审议的形式。原则上每周五上午进行,有特殊情况需改期或延期的由局长(或主持会审的分管副局长)决定。会审工作由局领导主持。主办单位负责准备会审材料和汇报,总师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录音、纪录和会审结论的整理。

第六条  会审的任务。会审人员要对会审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可操作性等提出意见,进行审查,作出结论并对此负责。

第七条 会审的程序

(一)会审应在规定办事时限内进行。主办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准备会审材料。

(二)局领导主持会审会议,参与会审处室、单位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参加会审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指派本处室人员参加。

(三)主办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汇报会审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会审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审意见参审人员签字保留。

(五)参与会审的其他业务处室,会审时有不同意见的,由主持会审的领导商有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领导意见不一致的,由局长决定,重大事项由局长召集班子成员会议决定。

(六)整理后的会审记录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局长签发后执行并存档。

第八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组织会审的,经局长批准,可采用会签的办法,由主办业务处室填制会签表,写清会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分别送会审处室提出会签意见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批。

2、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到实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督办,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对交由县国土资源局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督促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承办单位的督办机构,市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处是督办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市局交由县国土资源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函告承办单位,同时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一般案件的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复杂案件的办理时限为60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通知后,必须在交办规定的时间内,按交办单位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办结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办理期满5天前书面向交办单位说明案件的办理情况,说明延期原因并提出延期申请。经交办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延期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六条  承办单位在交办规定时限内既不报告办理结果也不说明办理进展情况和提出延期办理申请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发出违法案件查处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结。在督办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办结的,由督办机关对承办单位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承办单位应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督办机关可责令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承办单位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处分决定应当由做出处分决定机关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交办案件不依法履行职责,受到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者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取消其参加本系统当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该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案件经办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称职。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对按时或者提前办结且质量较好的单位和经办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访调查、行政复议等其他业务督办工作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3、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的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人员及受局委托代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业务的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生的国土资源行政行为过错责任的追究。

二、组织领导及实施要求

第四条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过错责任的范围

第六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核、批准土地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及地质矿产出让、转让、审批等;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及程序实施调查、测绘、确权、登记发证;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处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显失公正;

(四)明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正在查处或国土资源权属纠纷正在调处之中,但为其办理用地或登记手续;

(五)参与弄虚作假、骗取批文、土地证书以及逃避各种税费;

(六)越权审核、审批或办理超出本部门、本岗位权限的各类批准手续;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四、过错责任的认定

第八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

(一)经办人渎职、失职致使审核人做出错误认定的,经办人为错案责任人;

(二)由于审核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责任人;

(三)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

(四)审核、批准人员对发生的错案,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除追究经办人责任外,还要相应追究审核、批准人员责任;

(五)经集体研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案,主持人或决策人为错案主要责任人。

五、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九条  对由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

(四)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过错责任人应按《国家赔偿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须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一)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未发生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轻微,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

(一)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而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被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复查,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结论。

第十五条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附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国土资源局可参照实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4.合肥市城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落实执法监察工作“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和及时报告、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规范巡查职责,明确执法责任,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态巡查工作,动态巡查任务主要由各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承担。每次巡查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负责指导各区动态巡查工作。

    第三条  城区各国土资源分局要切实加强对执法监察工作的领导,要确保巡查交通、通讯等装备和工作经费。

巡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巡查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四条  巡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并对拒不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已形成违法事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立案查处。

    (一)动态巡查土地登记情况及面积、界线、用途等现状及其变更原因。

    (二)现场核查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审批、征用和使用情况。

    (三)跟踪督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活动和集体土地使用情况。

    第五条  以市辖四个行政区域为界线,结合高新、经济、新站三个开发区,划分出七个动态巡查包干责任区,分别由七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承担起责任区内的执法监察工作。具体分区如下:

    (一)瑶海区:沿板桥河以东、南淝河(东)以北区域。

    (二)蜀山区:沿南淝河(西)以南、环城西路、金寨路以西区域。

    (三)包河区:沿金寨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南、南淝河(东)以南区域。

    (四)庐阳区:沿板桥河以西、南淝河(西)以北、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环城东路以西区域。

    (五)高新区、经济区、新站区监察大队分别负责各自执法责任区域内的执法监察工作

第六条  在七个包干责任区内,将动态巡查区域划分为二个级别,并在《合肥市城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图》上以红、黄两色标识。城乡结合部、主干道两侧、村庄周围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作为一级巡查,以红色标明;次干道、街区内部、城乡结合部以外的区域作为二级巡查,以黄色标明。

     第七条  各区监察大队应完成以下工作指标:

    (一)定期动态巡查:一、二级巡查区域每周不少于1遍。

    (二)着重事先防范: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及时查处。

    (三)案源跟踪检查:纳入《合肥市城区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情况登记表》作为重点跟踪检查的宗地每月不少于3宗。

    (四)对责任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应不低于95%

    (五)对责任区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率应不低于98%

    (六)各区监察大队应建立动态巡查台帐,对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参加人员、巡查的结果等情况作记录,详细填写《合肥市城区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情况登记表》,并密切注视国土资源动态变化。每季度各区监察大队将《合肥市城区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情况登记表》进行整理装订,建立起完备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台帐。

    第八条  每季度监察支队对各区监察大队各项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年终监察支队会同局有关部门对各区监察大队动态巡查情况进行评比考核,考评的标准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按时、按量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动态巡查案件台帐及《合肥市城区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情况登记表》装订整洁、内容详实的,计基本分为100分。

    (二)每月的巡查次数每增加或减少一次各加减1分。

    (三)案源跟踪检查填写《合肥市城区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情况登记表》每增加或减少一份加减1分。

    (四)发现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在兴建工程尚处于基础施工阶段,能及时发现制止的,按每宗地加2分计算,建筑主体建成前能发现制止的,按每宗地加1分计算。

    (五)对土地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造成一定后果(如群众集体上访、发生重大冲突、占用基本农田、破坏耕地等)的,按每宗地减2分计算。

    (六)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减2分。

    (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2分。

第九条  年终进行各项工作指标考核分值累加,累计分值100分至110分为合格,110分至120分为良好,120分以上为优秀,动态巡查考评结果作为年度个人及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5、合肥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促进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走“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路子,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全面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切实做到分清职责,明确主体,落实责任,严格考核,保障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深入、持久、高效地开展。

二、考核内容

1、保障工作:包括机构和队伍、人员配备、监察网络、执法装备、制度建设等情况。

2、监督管理水平:包括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动态巡查的工作部署和指导情况;对开展动态巡查工作的检查或抽查情况;对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督办或解决情况等。

3、巡查责任制:包括本级国土资源局巡查区域划分情况;与有关职能机构和下级国土资源局签订巡查责任状情况;各巡查机构(队伍)的岗位责任制、巡查周期、巡查登记、巡查报告落实情况;对巡查工作的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4、工作成效:包括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情况;对信访举报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情况;对上级交办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三、考核要求

动态巡查考核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为提高考核效果,采取分级考核办法进行,即市对县的考核。市对乡镇的考核采取抽查的办法。其中市对县的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按《合肥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附后)执行,即市局组织考核。考核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察现场、组织评议、综合计分的办法进行,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先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再由上一级国土资源局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四、奖惩措施

考核小组根据实际考核情况写出考核报告,提出对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等次建议,报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审定。考核结果分三个等次,即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综合评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综合评分:70-89分的为合格,综合评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县国土资源局及其执法监察先进工作人员由市国土资源局通报表彰,并列入系统先进评比表彰范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以及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负责人,由市国土资源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当年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本系统的先进评比资格。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考核结果无效,必须重新进行考核,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其它

各县国土资源局可参照本考核办法制定考核内容、指标及评分标准,以巡查责任制和工作成效作为考核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对下一级的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并报市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处。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单位:                        考评时间:        

序号

考核内容

指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得分

备注

保障条件(28分)

1、机构队伍

专门机构专业队伍(10分)

挂靠机构、临时队伍(5分)

无机构无队伍(0分)

2、人员配备

配备合理(6分)

临时配备(3分)

未落实(0分)

3、执法装备

保障较好(6分)

有装备但不健全(3分)

没有装备(0分)

4、制度建设

制度健全执行较好(6分)

有制度但不健全或一般(3分)

没有制度或执行差(0分)

监督管理水平(16分)

1、工作部署指导

及时到位(6分)

较少(3分)

没指导(0分)

2、检查(抽查)工作

落实(6分)

基本落实(3分)

不落实(0分)

3、督办工作

落实(4分)

基本落实(2分)

不落实(0分)

序号

考核内容

指标及评分标准

考核得分

备注

巡查责任制(24分)

1、划分区域

明确(10分)

基本明确(5分)

没有划分(0分)

2、签订责任状

层层签订(8分)

部分签订(4分)

没有(0分)

3、考核、奖惩

有考核、奖惩(6分)

有考核无奖惩(3分)

均没有(0分)

工作成效(32分)

11、发现违法

巡查发现占85%以上(8分)

巡查不足60%4分)

没有制止(0分)

2、制止违法

巡查制止(8分)

基本到位(4分)

没有查处(0分)

3、查处违法

到位(8分)

基本到位(4分)

没有查处(0分)

4、完成上级交办事项

按时完成、质量好(8分)

逾期完成或质量一般(4分)

没有完成或质量差(0分)

6、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搞好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工作,根据《合肥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力量,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于次年115日前对局机关各处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对各处室的考核实行行政负责制,考评结果报送局党组和人事部门,作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各处室负责人对本处室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列为其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一、范围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分局。

二、计分原则

计分以总分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大项和小项分值。计分采用倒扣分制,各项规定任务部分或全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扣除规定分值的部分或全部。

总分90分以上者,为优秀;总分80-89分者,为称职,总分60-79分者,为基本称职;总分不及60分者,为不称职。

三、考评办法

考评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由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处、组织人事处、办公室、监察室组成的考核办具体实施。采取日常检查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于次年115日前完成。

年终总分采取考核组根据考核细则打分、日常积分按比例相加权记分办法。年终考评成绩与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并列为公务员年度考评内容。

日常积分以网络记分为主。

四、考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的,得分值20

1、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的,8分,有以非法主体的名义(如以处、室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除全部分值8分。

2、执法人员有合格的执法资格的,6分。有不合格的人员(如临时聘用人员或非执法岗位人员)参与执法的,扣除全部分值6分。

3、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6分。有不持证上岗或不亮证执法的,视人次的多少,扣除总分值6分的部分或全部。人次数量超过本部门人数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6分。

(二)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得分值35

1、本处室代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内容合法的3分。有程序或内容违法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2、由本处室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了及时的组织宣传(主办或协助)和贯彻的,4分。未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3、由本处室负责组织实施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了及时的组织宣传(主办或协助)和贯彻的,4分。未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4、本处室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未予放弃、推诿、拖延或拒绝履行的,7分。有予以放弃、推诿、拖延甚至拒绝履行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7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处室全年具体行政行为总件数的10%(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7分。

5、作出的审批、许可、收费、检查、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现行有效的,6分。没有合法的依据或依据是无效的,扣除全部分值6分。

6、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内的,5分。超越职权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7、具体行政行为为公平、公正的,6分。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6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科室全年具体行政行为总件数的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6分。

(三)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得分值26

1、公开了本处室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的,4分。未予公平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2、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的形式的,4分。应当具备而未具备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处室全年具体行政行为总件数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4分。

3、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5分。应当在法定的期限作出而未作出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处室全年具体行政行为总件数的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5分。

4、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完备的5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视件的多少,扣除总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处室全年具体行政行为总件数的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5分。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式决定时,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的,4分。没有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定形式和程序举行了行政听证会的,4分。未举行或未依法定形式和程序举行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齐备,监督约束机制健全的,得分值19分。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了本处室行政执法责任(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列出处(科)室的各项职责,并将其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和人员)的,6分。没有建立本处室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责任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的,视具体情况,扣除总分值6分的部分或全部。

2、建立了本处室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制度的,4分。未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3、建立了本处室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的,4分。未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4、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并及时答复投诉人的5分。未及时接受、处理投诉并答复投诉人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5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处室全年受理总件数的10%(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5分。

.会议制度

1、局党组会

一、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出席,组织人事处处长列席。必要时,可视讨论的事项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应事项的经办人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组扩大会。党组会议视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二、局党组会议主要任务:

(一)研究决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

(二)局领导成员分工和调整问题。

(三)本局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廉政建设、政治思想教育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四)本局干部选拔调配等人事问题。

(五)党组书记认为应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

四、组织人事处负责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议题收集汇总、会议通知、材料送发、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有关材料的保管归档等。除党组另有决定外,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落实和督办。

2、局长办公会议

一、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主持,局领导集体成员(含局长、副局长)出席,固定列席人员为调研员、副调研员,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视讨论的事项指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局长办公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局领导出席方能召开。局领导和会议指定的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分管副局长不能出席会议的,涉及其分管业务的议题原则上不予审议。因情况特殊必须审议的,分管副局长应于会前提出议题书面意见。

二、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由本局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审议年度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交办事项的工作部署及措施。

(四)审议数额巨大的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开支计划。

(五)审议涉及全局性的或多个单位的重要工作事项,或局业务会议无法处理的业务事项。

(六)审议法规、政策和本局未作规定的重要事项,局领导集体成员个人无法协调解决、需要局领导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七)需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的专项工作和重大问题。

(八)其他需要局领导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

三、局长办公会议议题要求:

(一)为提高局长办公会议的效率和质量,局长办公会议议题应严格精简,凡是依照局领导工作分工由局长、副局长独立处理,或可由领导传阅审批处理的事项,局长认为不应上会或不予审议。

(二)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各分局、各处室及局直属各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审定。

(三)议题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应于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主管副局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问题的,必须提前征求法规监察处意见。

(四)有关部门应于每周四下午将拟上会议题、汇报材料(及拟请列席单位名单)送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对议题进行初步筛选后,提前一天将议题及汇报材料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审定。

(五)上会议题及会议材料一经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审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新增议题,拟报议题部门应在会前征得主管副局长同意,并请示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同意,不得擅自改动议题。

四、局长办公会议的材料:

(一)各汇报单位要认真准备上会材料。上会材料应语言简练、层次清晰,观点明确,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涉及请示事项的,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二)各汇报单位应将会议材料按规定的格式和数量复印,并按时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将议题材料分送参会局领导。会议材料应使用局长办公会议材料统一封面。

五、议题列席人员应提前在候会室等候,并按会议通知的顺序列席会议;列席的议题结束后,应将会议材料留下,及时离开会场。

六、局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议题收集汇总、会议通知、材料送发、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有关资料保管归档、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等。

七、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包括重大问题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拟定。局长办公会议结束后,局办公室参会记录人员应及时将拟定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分送参会局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局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局长签发。

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问题,须制发《局长办公会议重大问题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抄送相关上级领导。

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上内部网督办。

3、局业务会议

一、局业务会是按照《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会审规定》审核审定各项业务的集体会审决策会议。局业务会议由局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周五召开。参加人员:总工室人员,监察室主任,局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局负责人,其它相关人员。

二、局业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对业务工作进行会审,研究、协调和决定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问题。

三、局业务会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总工室负责会议组织、记录以及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纪要由总工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签发。

四、局业务会审定的业务和事项上内网,业务工作由总工室督办,事务工作由办公室督办。超时由监察室参加督办,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4、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会议

一、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召开会议,局办公室接会议通知后,应根据通知要求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包括参会领导、参会要求等。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将通知分送局领导和相关部门。

我局承办的需在我市设分会场的电视电话会议,由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主办部门负责落实会议场地、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场组织、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局办公室协助。会议需落实的决定事项,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落实。

二、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如通知明确要求我局局领导参加的,由局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结合我局业务,报请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参加。市政府办公会议,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参加(重要的由局长参加),分管局领导不能参加的,由局办公室协调互补AB角的局领导或其他局领导参加,也可授权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也不能参加的,需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委托副职和有关人员参加。典礼等活动内容不涉及我局具体业务的,由局办公室根据领导时间提出建议和局领导名单报局长批准后予以安排。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上级机关和其他部门会议的会前准备和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凡需局领导出席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将会议材料和情况提前报参会局领导。

四、会议后续工作的落实:

(一)会议材料的移交。参会人员应于会议结束三日将会议材料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会议材料内容确定直接存档或转局领导阅示。局领导批示需办理的,由办公室转承办理。

(二)会议情况的汇报。参会人员应于会议结束三日内将会议情况特别是涉及我局工作事项,口头或书面报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重要事项还应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凡涉及我局的重要工作事项,分管局领导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三)会议承办事项的落实。会议议定我局承办事项,主办部门要按会议要求及时落实。局办公室特别要加强市政府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四)会议办理情况的反馈。会议议定我局承办的事项,需反馈办理情况的,主办部门应按时反馈,局办公室应及时督办。

5、会议纪律

一、参加会议是履行公务的一种责任。参会人员代表我局和各部门、各单位形象,反映我局和各单位的工作作风、精神面貌,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严肃认真对待,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会议期间应关闭手机或调至震动状态,不得擅自在会场内走动,自觉维护好会场秩序。

二、除紧急会议外,一般会议通过局内网通知后,原则上不再另行电话通知。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浏览局内网,收到会议通知后要立即打印交部门领导阅示并及时向局办公室反馈参会人员名单。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会议通知要求组织人员参会,未经批准不得请假或更换参会人员。

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业务会议的出(列)席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与会人员应根据议题的内容认真准备,发言简练,提出具体意见。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抓紧办理。执行过程中,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局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由局领导审定后执行。

6、会议服务

一、职责分工

局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局长办公室会议等行政类会议的组织工作以及上级、其他职能部门会议的与会组织工作;组织人事处负责局党组会议以及人事工劳类会议的组织工作;总工室负责局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会务工作按会议的内容由主办部门承办。

二、会场布置及服务。会务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制作好席位卡、安排好座位、调试音响设备、摆放花卉、落实茶水供应、制作标语等。

局会议室设备的技术保障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茶水供应等相关后勤服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三、会议签到。会务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十分钟到达会场,检查会场各项布置工作是否就绪,非例行会议要做好签到准备。局职工大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签到。

会议签到对象为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会议签到使用统一印制的签到表。会务人员应根据签到情况及时统计参加会议人员情况,在会议开始后五分钟内报告会议主持人。

四、会议记录、录音、照相、摄影、报道

(一)会议记录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如需录音,会务人员应提前准备好录音设备。领导讲话录音整理,由会议承办部门落实专人或讲话起草人员负责,应在会后三天内整理完毕。需要印发的,由会议主办部门和局办公室负责对讲话稿的审核、文字把关,报局领导审阅后以“内部情况通报”形式发文。

(二)会议需照相、摄影的,由会议主办单位通知局办公室落实专人拍摄。

(三)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会议主办单位提前通知局办公室联系有关新闻单位。

五、会议出席率和会议内容的承办结果纳入年终总考核内容。职工大会出席情况可随时在一定的会议上通报。

四、文秘工作制度

1、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文,是指本局接收的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的公文以及本局制发的公文。

二、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分局和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公文办理实行主办责任制,具体办理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负责协调。办文出现过错和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四、公文处理程序

(一)受理

1、接收

1)公文主要通过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交换站、各单位送达或其他途径(包括网络、传真、邮寄等)接收。局内部公文一律通过局内部网络接收;

2)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接收,不得直接传送局领导;

3)局办公室在接收公文时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公文相关规定的应予以退回。

2、登记

1)局办公室公文收发人员对接收的公文于当天进行分类整理;

2)局办公室公文收发人员对接收的公文于当天在公文办公系统中进行登记,录入来文标题、单位、密级等事项,产生办文编号。有办理时限的要明确具体办结时间;

(二)办理

1、拟办

1)局办公室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由副主任对受理公文于当天提出拟办意见,并及时转呈局领导阅批或传送有关单位阅处;

2)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文件,呈转局长阅批;其他上级领导机关来文,可呈转局长或分管局领导阅批;

3)国务院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来文,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来文,市委、市政府及市直各部、委、办、局来文,按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呈分管局领导阅批,重要事项呈局长阅批;

4)各单位报送公文,根据其内容呈分管局领导阅批,重要事项呈局长阅批;

5)一般告之性公文,直接传送有关单位阅处;

6)局办公室公文收发人员要将拟办意见及时录入公文办理系统,并负责公文的传递、保管。各单位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公文。

2、批办与分发

1)局领导批办公文,应签署审批的日期。对一般阅知性公文,实行圈阅或签名以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要签署具体意见,如圈阅或签名则表示“同意”;

2)局领导批示意见由局办公室公文收发人员录入公文办理系统,并按照批办意见转至各单位,重要文件应将批示意见抄送督办单位;

3)根据局领导的批示意见,局办公室收发人员对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提出具体办结时间。对没有明确时限的,原则上按照一周内办结予以处理,并在公文处理标签上提出具体办结时间。

3、办理与督办

1)公文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由几个单位共同承办的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办理。除局领导明确批示外,排名第一的承办单位作为主办单位。公文办结后,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应将原件、附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办理结果按时传送局办公室;

2)局办公室会同局监察室负责行政公文的督办,对急件、重要公文实行跟踪督办。对有办理时限的公文,必须在办结时间前二天进行催办。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必须在办结时间的当天上午将办结公文等传送局办公室,否则视为超时办理。对超时两次的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要在局内部网络进行通报批评,并亮“黄灯”以示警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局党组做出书面检查。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被“黄灯”警示三次的,其主要负责人自动辞职,经办人要向局党组做出书面检查。受到通报批评的或做出书面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均在当年年度绩效考核打分中予以扣分。

五、文件制发

1、拟稿和审核

1)以局名义制发公文的,由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拟稿;

2)拟稿一律由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经办人自行用电脑录入,并通过局内部网络进行传递。除外单位的来文需要纸质传递外,逐步杜绝纸质传递公文;

3)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需会签的,主办单位经办人要先传送有关单位负责人会签;

4)对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行文。

2、核稿

经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的文稿直接传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核稿。

以局名义发文必须经局办公室核稿后转呈局领导审批,未经局办公室核稿的,不得转呈局领导审批。局办公室核稿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经核稿不合格的文稿,由局办公室退回。对被退回的,拟稿单位需重新拟稿,并在按原公文程序审批后,传送局办公室审核。局办公室应定期公布各单位的退文数量。

对于上行文,局办公室文秘人员核稿后,转交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核。

严格控制向市政府提交的请示件,原则上,只有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有关处理意见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项,方可请示市政府处理。各单位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不得为规避责任而将问题层层提交上级处理。请示市政府处理的事项,必须经过认真研究,提出成熟、明确、系统性的处理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同时,要尽可能精简文件的抄送单位。

3、签发

1)局办公室核定文稿后转呈局领导签发,并由局办公室打印人员统一登记编号;

2)上报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以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其他重要文件,由局长签发;

3)上报其他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由局分管局领导签发或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转呈局长签发;

4)以局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局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局长签发;

5)需要与市直其他部、委、办、局联合发文的,在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后,由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经办人员送至市直有关部门会签;

6)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主任签发;

7)文件签发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4、校对与缮印

1)局办公室打印人员打印拟发文稿后要及时转交局办公室文秘人员校对;

2)局办公室文秘人员应及时、认真校对,并签名确认。拟稿单位经办人传送的电子文稿必须与呈报局办公室核稿的文稿一致,或经核稿后修改的电子文稿一致,因拟稿单位经办人传送的电子文稿有较大出入导致出现印刷错误,由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负责。否则,经校对出现印刷错误,由局办公室负责;

3)校对人员不得改动文件实质性内容,如确需改动,应按公文处理程序重新上报;

4)经校对后,局办公室打印人员要按相关规定及时缮印。

5、用印、分发、送达与归档

1)局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加盖印章。局办公室公文收发人员按要求分发公文;

2)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由局办公室通过电子公文交换系统传送,无法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传送的,交由市政府交换站送达,并履行签收手续;通过窗口收文的,由窗口负责送达;其他公文通过市政府交换站、网络、传真、邮寄送达;以上渠道无法送达的,由承办单位或主办单位直接送达;

3)局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归档并于每年的11日前和61日前分两次集中将本年度的纸质公文和电子公文移交档案资料室。

4)局档案资料室在接收到局办公室移交的公文后,要在一个月内进行装订、电脑录入、归档等,以方便检索、查阅。

2、保密工作制度

一、保密管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相关保密政策和规定,从国家或单位安全和利益出发,将秘密信息控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防止被非法泄露和利用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手段和措施。

二、根据有关规定,国土资源系统涉密范围包括大于12000地形图、军事用地、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举报材料、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土资源保留底价等。涉密单位基本包括所有单位,其重点单位包括局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室、地籍测绘管理处、地产处、有偿中心、信息中心、档案资料室等。

三、局成立保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局保密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保密检查监督工作等。局办公室负责保密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各分局、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设立专门的保密室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各分局、各事业单位应指定一名专(兼)职保密员。保密员应持证上岗,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并保持相对稳定,负责依法管理好涉密文件及工作场所的保密设备、设施等。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保密文件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涉及此“三密”的文件统称为“三密件”,按如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复印、抄录“三密件”,局办公室负责“三密件”的接收、登记、传递、保存、借阅、上交及销毁。

(二)经局领导批示后的“三密件”,由局办公室向阅办分局或单位发阅办通知书,阅办分局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局办公室阅读,确实需要携离局办公室的,由局办公室请示市直相关部门或原发文单位,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若需复印(绝密件和密码电报、省军级文件未经特别批准不准复印),必须加盖复印专用章,并视同原件管理,办理完毕后,连同办理结果退还局办公室。

(三)“三密件”的办理结果或业务单位认为相关文件需要“加密”处理的,由局办公室提出涉密等级,报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作为涉密文件处理。

(四)“三密件”的借阅必须履行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

(五)涉密文件必须统一由局办公室专人送达,任何部门不得自行送达。

(六)局办公室每年或半年定期清理“三密件”,并将“三密件”的使用、保存等情况向市国家保密局(办)汇报。

六、各分局、各单位的保密室、档案室、信息中心机房和打字室等涉密部门,无关人员或未经允许者不得随意进入。

七、各分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严禁在内部办公网络等非涉密计算机网络上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要严格实行专机专用,指定专人管理;涉密载体严格按照《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发生失密、泄密事故应立即向局保密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防止扩大失泄范围。对于重大失密、泄密事故,应及时向市保密委员会和市保密局报告。失密、泄密事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有领导责任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印章管理制度

一、各分局和局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按规定严格管理本单位印章、市局授权使用的业务专用章以及用于特殊管理用途的局领导签名章。

二、局办公室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各单位应选派政治可靠、严守纪律、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印章管理,设立保密工作人员的也可由保密工作人员兼任,并按规定设定B岗。印章专职管理人员外出时应将印章交B岗人员管理,履行印章管理手续。

三、使用印章应严格按程序审批:

(一)局党组印章。由局党组书记审批用印。

(二)局行政章。由局领导审批或经局领导授权办公室主任审批用印;便函、介绍信、证明等一般行政事务性文件,可由局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用印。

(三)市政府授权我局管理职能的各类专用章。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用印。

(四)处室行政章。由处室负责人审批用印。

(五)业务专用章。根据管理权限由局领导或相关单位领导审批用印。

(六)党委、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印章。按相关规定用印。

局业务处室(除局办公室外)行政章只能在局系统内部工作中使用。

各分局、事业单位用印审批程序参照市局规定执行。

四、各类印章,应严格按管理权限审批。经批准,可以将部分用印审批权限授权有关人员,被授权人员不得将批准用印权再授予其他人。

五、用印应履行严格的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日期、事由、单位、批办人、使用人等事项。局办公室统一印制《用印登记簿》,登记使用完毕后在年初或年末移交局档案资料室存档。

六、用印时应认真核对用印文件,明确用印内容和目的,确认符合用印手续后,方可用印。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如确因特殊原因需由其他工作人员代用印章,必须由印章管理人员在现场监印。所有用印文件,应保存一份内部签批材料存档备查。

七、原则上不得在各类空白证书、证件、图表及其他材料上用印。因特殊原因(如现场办证等)需盖空白印章的,须经局领导批准,并标注份数逐一编号。用印后,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严格管理空白印章件,填写发出后要报印章管理单位备案;未用的空白印章件应全部退回。

八、原则上不得携带印章外出用印。确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用印的,须报局领导同意后,由印章管理人员监印,并确保印章安全。

九、单位(机构)更名,原印章报废需要更新的,或新设立单位(机构)需刻制新印章的,由各单位(机构)按规定提出刻制印章申请,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由局办公室统一报市公安局审批并刻制。新印章启用后,原有印章作废,原印章应交回局办公室,统一按规定上缴市公安局销毁。

十、各单位要加强对印章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印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重大错误和损失等不良后果的;私自留存、使用应予销毁或上交的印章的;以及非法使用印章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信息宣传工作制度

1、信息工作

1、市局办公室负责全局信息宣传工作的统筹和协调;负责市局信息宣传工作的组织落实;负责制定全局信息宣传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专题工作计划;负责统一协调组织对外新闻以发布;负责制编辑局内部刊物;负责上报党政信息;负责制定宣传开支计划,统一部署宣传资金投向;负责组织局系统信息宣传工作的业务培训、考察、经验交流及年度考核评比工作;负责全局通告发布事务的统一管理;负责本局重要事件的记录和整理。

2、市局办公室负责制订局信息宣传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部门报送信息、发布新闻的支持机制和督促机制,建立和完善一整套规范化、精细化的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信息宣传工作通报制度,量化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3、本局建立覆盖全面的信息员工作队伍。各分局需指定一名新闻宣传负责人,并配备专职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宣传工作的组织落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国土资源所需配备兼职信息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4、市局办公室负责向市委《信息快报》及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等上级机关及时报送下列相关信息:

1)中央、省、市重大政策在我局的贯彻落实情况。

2)我局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3)我局各项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情竞赛。

4)我局在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探索性做法。

5)我局主管范围内各行业重大社会动态。

6)我局亟需上级协调解决的问题。

7)突发事件、重大或紧急信息。

8)领导要求上报的其他信息。

5、市局办公室负责编辑本局《合肥国土工作动态》,反映工作动态及工作中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为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学习政策、推广经验、探讨业务、交流情况、展示风采提供舞台。

市局办室负责内刊《合肥国土工作动态》的组稿、统筹、编辑、审稿、编印,负责组织召开编前会、信息员经验交流座谈会等。

6、市局办公室负责局内、外网站新闻及通告的采编现发布。

7、各单位、各部门信息的采集、筛选和撰写,并及时向市局办公室报送信息、内外网站所需稿件。

8、信息报送要求:

1)上报信息应确保及时、高效。

2)信息应当真实可靠,其中事例、数据力求准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3)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

4)主题鲜明,文题相符,层次清晰。

5)反映本单位的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及新问题,应当有新意。

6)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9、对于突发事件、重大或紧急信息,各单位第一时间向市局办公室上报,市局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机关上报。

10、上报市以上机关的信息要经局领导批准。

11、市局办公室负责全局信息宣传工作的年度考评工作。我局信息宣传考评实行信息(新闻、论文、图片等)稿件计分制,按照“每月通报、每年评比”的程序,对各单位、各部门及其信息员进行考核评比,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1)所投信息被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一条记20分,被市委市政府采用的计20分。所投理论、业务探讨文章、新闻稿件等被省以上报刊采用的,计40分。

2)所投信息被局外网网站采用,一条记10分;被局内网网站采用,一条记5分。

3)所投信息被局简报记8分。

4)各单位、各部门重视信息宣传工作,机构建立,队伍人员稳定,信息网络健全,报送信息积极的,加记100分;否则扣50分。

5)市局每月初通报上月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宣传记分情况、累计积分情况、信息员累计积分情况排名。

6)市局每年年初对各单位、各部门上年度信息宣传工作进行考核评比。依据上年度记分情况,评选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信息(文章),并予以通报表扬。同时,对个别从不报送信息或报送信息不主动、不积极的单位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2、新闻宣传

1、本局应客观、及时向社会发布新闻,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和依法行政,提高本局工作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

2、本局新闻宣传工作的开展须统一协调、统一口径、统一步调,全局上下一盘棋,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市局办公室要充分发掘我局各方面工作中的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积极开展正面新闻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影响和引导舆论的作用,努力拓展我局良好的政府公共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树立我局阳光、规范、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3、本局按照市政府规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本局主管新闻宣传的相关负责人为本局新闻发言人。

4、新闻发言人代表本局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并对本局行政首长负责。市局办公室设新闻干事,具体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新闻干事要全面了解本局信息,组织撰写、制作和提供相关新闻发布材料,协助安排对外新闻发布,协调安排记者采访。

5、本局新闻发布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通讯稿、情况介绍会、新闻吹风会以及媒体访谈等适当方式及时发布新闻。

6、市局办公室负责及时引导和应对与我局有关的舆论,收集相关舆情,及时分析,并通过新闻发言、组织网络评论以及媒体公关等进行及时应对和引导。

7、本局新闻发布内容:

1)《合肥市行政机关政务公开暂行规定》中要求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内容。

2)本局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土地、矿产、测绘、制度改革、重要事项及有关政策法规。

3)本局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情况。

4)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普通关注的重要事务或重大突发事件。

5)媒体关注的有关本局职能范围内的热点问题。

6)以本局名义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

7)市政府授权发布的其他新闻。

8、本局新闻发布要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原则。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要主动、及时、准确,并分阶段发布。在新闻发布工作中要遵循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根据媒体和社会的需要来确定内容和形式。

9、各部门须积极配合和协助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有关部门要在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指定专人就某项业务或某一事项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对外发布新闻时如有必要,有关部门要派熟悉业务和情况的人员参加,就发布事项做出说明。

10、涉及全局性工作、敏感业务、政策法规方面的新闻、数据等文章,应经办公室审定盖章,必要时要经局领导签发。

3、通告发布

1、市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市局通告发布事务的管理。

2、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单位以市局名义发布通告,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公文审批流程,报市局办公室会签、核稿,统一编文号。

3、市局办公室会签拟发布通告时,应就发布媒体、刑登版面、费用额度等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4、拟发布的通告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由市局办公室办理发布事宜。土地登记日常通告发布由局办公室授权办理。

5、通告发布完成后,财审处按局领导批准的费用额度办理结算。

6、各分局、直属单位发布通告,参照执行市局审批流程。各分局、直属单位若以市局名义发布通告,应报市局办公室统一办理。

4、重要事件记录(大事记)

1、市局办公室负责本局重要事件的记录与整理。

2、下列事项为本局重要事件:

1)本局领导的调整。

2)本局体制及机构的变化。

3)本局组织实施的重大事件或重大工程。

4)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等上级部门在我市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

5)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涉及本局业务的全市性重大会议。

6)由本局组织召开的全市性、全局性重大会议。

7)中央、部委、省及我市领导到我局视察、调研、检查、座谈等重要活动。

8)本局重大改革事项的开展。

9)本局重大技术成果的认证、颁布与推广。

10)涉及本局业务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

11)本局管理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方案。

12)与国外、国内城市或同行的重大交流访问活动。

13)其他应当记录的事件。

3、重大事件由市局办公室专人进行记录和整理。重要事年按时间顺序专册记录,并附事件发生时的相关资料。重要事件在进行详细文字记录的同时,还需要留存图片及影像资料整理归档。

.信访工作制度

1、信访工作制度

一、一般规定

(一)工作机构

市局设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局信访工作,由一名局领导主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处)

(二)工作职责

局信访办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开展信访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1)依法受理群众来信、电子信访。

2)向有关责任部门转送、交办信访件,跟踪催办重要信访件的办理。

3)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4)调查、分析、研究信访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或相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5)及时向上级和其他信访部门通报群众来访、来信及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等信息,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

6)宣传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体要求

1)坚持领导接访制度。局领导定期接访,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处领导值班接访。局信访办安排值班日程。

2)建立责任制。局信访办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件的分类、拟订办文、转发,对重要信访件进行跟踪催办。

3)建立健全信访预测、预警、预防机制,完善信访报告制度,对存在的信访隐患和苗头,及时向领导报告,对重大信访问题,按时向上级报告。

4)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出现重大信访事件,通知有关派出机构或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及时赶赴现场做好群众工作,进行解释、处理。

5)建立、完善信访统计分析制度。局信访办应定期对我局的信访问题及办理情况进行归纳、分析和整理,提出具体意见。

二、局领导接访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实行统一的“领导接访日”制度,由局领导定期公开接访。

(一)接访时间

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定期接访为每月第二周和最后一周的星期三上午(930~1130),由局信访办制订《局领导接访时间安排表》。

不定期接访,对突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需局领导接见的,由局信访办提请局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接访程序

1、接访前

1)坚持重大问题约访制度。信访工作人员要对约访的案件进行摸底,收集信息,提前向局领导和相关处室通报情况。

2)根据约访的案件和信访形势,落实接访局领导和陪同接访处领导。

3)对重复信访案件,提前查阅、整理案件的办理情况,并与责任处室取得联系,由责任处室对来访人做出解释。

4)对存在信访隐患的集体上访案件,制定工作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接访日当天

1)各有关处室领导、信访办负责人陪同局领导接访。

2)局信访办安排专人对局领导接访的信访事项以及局体育场的批示意见予以记录。

3)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事项进行初步了解和分流,可由责任部门解决的,先安排责任部门领导接访。

4)对局领导接访件,要严格按照局领导批示意见受理,拟订办文案,明确办理期限。

3、接访后

1)对受理收文的接访件,局信访办及时向相关部门交办,并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进行跟踪催办。

2)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撰写局领导接访报告,记录局领导接访情况和接访件的办理情况。

三、处领导值班

(一)值班接访领导

各接访处室的处长、副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

(二)值班接访时间

工作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230~530

(三)值班接访安排

1)由法执处按照政工人事处提供的处领导名单,定期编制《处领导值班接访安排表》。

2)处领导实行值班签到制度,每日由信访工作人员负责考勤,考勤结果每月通报一次并交人事处备案。

3)值班处领导决定收文时,须在《接访登记处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收文前,信访工作人员可提出意见供值班领导参考。

4)临时接访:上访对象上访内容非值班处室业务的,为方便群众,对简单问题、解释性问题,值班处室领导或值班员可临时通知所在处室领导临时接访解释。

四、接访办理

(一)接访

1、接谈

接访工作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应耐心听取来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拆请求,详细了解信访事项是否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或复查、复核;是否经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有无相关方案结论或法律文书。

2、处理

根据来访反映的主要情况,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根据《信访条例》及其他规定,属不予受理范围信访事项的,应当解释告知来访人到相关单位提出。

2)属于我局信访事项的,问题简单的尽量交谈解决。问题重要,需要我局调查处理的,则由来访人填写《接访登记处理表》,交领导审核后办理。

(二)受理登记

信访工作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应收文录入办文系统,确定承办部门,拟订办文案,经局领导审核后,转局相关部门办理并答复信访人。

(三)信息的统计分析与上报

1、每季度对接访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分析重点:一是群众来访的总量及同比变化情况;二是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受理的办理情况。

2、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统计和分析,提出建议,以专题报告形式报局领导和相关部门。

3、每季度将来访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和分析。定期将办理情况报局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

4、信件办理和统计分析与上报情况步骤同上。

五、信件办理

(一)受理范围

局办公室负责接受信访人寄送给我局的信件,以及上级国家机关和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件。局信访办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受理信访件。

(二)信件的登记分类

1、登记

工作人员必须按时领取信件,并根据来文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启封后,按主体、附件、信封顺序装订整齐,装订后应便于翻阅。

2、分类

对各类信件依据其性质及处理要求将其分为立案件、办理件、备案件、阅知件和转送件,分类处理。

(三)办理答复

1、办理

1)、立案件:上级信访部门转来编有立案号的信访件,须以市局名义复函,编局发文号。

2)、办理件:对符合收文办理要求的,收文员录入办文系统,向信访人出具体接收受理凭证,办理结果应书面答复信访人。

3)、备案件;收文员将信息录入办文系统,拟订办文案经领导审核后转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将意见录入办文系统后完结。不需复函。

4)、阅知件:出具《信访事项阅知件》并附件材料转交主办部门做阅知处理。主办部门及相关人员对信访件签阅,签阅后办结自行存档。

5)、转送件:上级和其他信访部门转交我局的信访件,经阅示后认为不属我局职能范围的,出具《信访事项转送函》并附材料,通过保密室中转退回来文单位。群众寄来的信件,根据职能范围,直接转送相关单位。

2、实行“主办负责制”,由信访事项的主办部门安排或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处理,拟写复函复信访人。

六、复查复核

(一)受理范围

1、可直接受理的复查信访事项

1)、信访事项经过分局或局直属事业单位办理并做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不服,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其他法定渠道救济的;

2)、信访人在收到分局或局直属事业单位书面处理意见三十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复查申请的。

2、上级交办的复查件。

(二)复查程序和时限

1、直接受理的复查信访事项

1)、受理

局信访办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申请进行条件审核。对不符合复查条件的,不予接受复查申请,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复查条件的,向信访人出具接收受理凭证。在接收受理凭证和办文系统中的相关标题处应注明“复查”字样。

2)办理

由主办部门进行办理,拟定复函并答复信访人。复查办理结果以局的名义书面函复该信访人,标题处注明“复查”字样。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

2、上级交办的复查、复核件

1)、接收、交办

局信访办负责接收上级交办的复查、复核材料。收到材料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部门,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

2)、办理与复函

相关部门收到材料后,严格按照上级交办函的要求,指定或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办理,并起草复查,复核意见书,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审定后按要求报上级交办部门。

3)、时限

上级交办函中有要求的,按其要求确定。无要求的,为三十日。

七、电子信访

(一)电子信访件初审

电子信访初审工作人员每日登陆外网的“初审账户”,对新接收的电子信访件逐一进行分析、处理,具休如下:

1、分类

根据来文反映的内容和局各类职能业务,按照“产权登记、征地拆迁、出让管理、地政管理、地质矿产、地籍测绘、其他方面”类别进行分类。

2、回复转办

对各类电子信访件确定是否受理,相应选择“回复”或“转办”,并在“初审意见”栏内录入意见。

1)不属于局业务或简单的咨询问题,可直接回复,直接在“初审答复”一栏中录入答复内容;

2)可受理的,按照性质和内容的分类转相关部门办理。

(二)数据转换

初审人遇将转办类电子信访件,通过电子信访数据转换软件,从外网转换录入局电子办文系统。

(三)电子信访件复查

复查人登录网站“复查账户”,对未复查的电子信访件逐一对内容摘要、内容分类、办理单位、初审类别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发送办理结果。

(四)办理答复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信访事项的主办部门安排或组织专人进行办理,办理意见经部门领导审定后录入办文系统。办理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五)上传结果

复审人每日从局办文系统下载各部门的办理结果意见,进行复查,之后将数据转换上传外网。

(六)“市政府网上投诉”和“市领导公务电子邮件”、“局长信箱”、“明镜网直通车”的工作流程参照此执行。

八、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

(一)工作机构

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我局建立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工作职责

1、负责了解、掌握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和动态。

2、分析、研究局系统的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问题,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3、组织协调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推动相关工作有效开展。

4、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工作原则

1、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2、加强对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做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 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3、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把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纳入法制轨道。

4、做好各有关处室、分局、局直属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整体合力。

(四)全局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在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分局要参照市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2、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室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更好地方便群众上访投诉,热情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为经济服务,根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日常信访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在局一楼大厅设立信访室接待群众来访。接访人员由各处室、事业单位和各分局的在岗人员轮流担任。

二、信访接访人员值班期间,必须着装整洁,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信访室谈论与工作无关事项,并保持信访室文明整洁有序。

三、信访接访人员对来访人员必须热情礼貌,递茶请座,耐心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并认真作好记录,能答复的即时答复,需要有关处室答复的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处室来人答复。

四、局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处负责监督信访室工作,凡发现违反规定、擅离职责,不热情接待来访者或不负责任推诿、接待不做记录等问题之一的,第一次发现给予口头告诫,第二次通报批评,三次及三次以上的给予处理。

五、凡受到来访者投诉的,经查实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3、合肥市国土资源局12345市长热线电话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拓宽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充分发挥热线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根据市长热线电话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市长热线电话“12345”,我局成立“12345市长热线”办理领导小组,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县(区)分局局长、局各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接听协调部门设在市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处。

二、工作职责

1、受理群众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意见、建议,以及对政府公务员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2、受理群众反映的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及时上报群众反映的社情民意,做好领导批示件的转办、督办、反馈工作。

4、对“12345”政府服务热线电话网络件的分类、呈批、交办和网络反馈。

三、工作程序

(一)热线接听办理

1、受理。工作人员在《12345市长热线电话记录本》上准确记录来电人姓名、联系方式、来电时间和内容,并进行分类。

2、处理。根据受话内容和性质,处理形式分为:

直办,对于有关咨询和查问,工作人员予以直接答复;

转办,对于反映的具体问题,当日内转交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办理;

呈办,对于一些涉及几个部门、影响面宽的问题,工作人员整理呈报分管局长批示后,2日内转有关责任单位办理。

3、反馈。办理部门应按期将办理情况向来电人进行反馈,并将办理结果报市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处备案。对于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情况,负责跟踪催办。

4、归档。归档资料包括:热线电话记录单、转办单、领导批示、反馈件、热线电话工作总结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按热线序号、受理时间先后予以整理归档。

(二)“12345”网络件的办理

工作人员及时下载政府服务热线电话网络办理单,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2日内转责任单位办理。责任单位接办后于5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处。

四、工作原则

1、坚持群众第一的原则。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把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

2、求真务实原则。处理问题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效率。凡符合政策规定的,承办部门要及时处理,尽快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或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向市民解释清楚,以求群众理解。

3、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于热线电话中反映的属于职权处理范围内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负责地进行办理;对于超出权限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对于无法直接办理的,要及时呈报局领导;对于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

五、工作制度

1、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在日常工作时间准时上岗,通话时用语规范、热情、诚恳、耐心,保证线路通畅。

2、反馈制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市长热线通过电话转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来电人反馈办理结果;通过网络或书面转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5日内向来电人反馈办理结果;重大复杂的事项,7日内将阶段性的办理情况反馈给来电人,并书面报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备案。情况特别复杂的,承办部门要向分管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紧急事项的办理,要随时反馈。

3、周报制度。通过《市长热线接听周报》将各周群众反映的问题数量、内容及办理情况进行统计,于每周五下午报送市局办公室。

4、统计分析制度。

六、工作人员素质

热线工作人员由局人事处统一安排从各单位轮流抽调,期限3个月。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的分工;

3、自觉遵纪守法,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公正廉洁,反对各种不正之风。

七、行政后勤工作制度

1、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依据《会计法》、《审计法》、《预算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合理编制预算,组织和指导年度预算实施;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资金正常运转;组织全局各项规费收取、上缴;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税费的代收、代征工作;指导和监督局属各单位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财务会计工作。

第三条 财务管理范围:预算管理、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财务分析和监督管理、内部审计管理。

第四条 基本原则:财务管理是国土资源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管理、依法征收、保障重点、勤俭节约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的编制要有充分依据,不能漏编和虚编。支出预算,优先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专项支出预算应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计划编制,必须编写项目申报书。财务审计处对全局财务预算进行综合平衡、汇总、整理,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报送市财政局、市政府、市人大审定。

第六条   预算的执行。预算一经批复后,各单位应合理安排正常经费和专项支出,不得超预算安排。财务审计处做好资金领拨和支付,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局领导,同时定期向各处室、各单位通报预算执行进度。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经局预算编制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按照预算规定程序,逐级申报调整预算。

第七条   承办固定资产购置、基本建设投资、专项业务项目、大型活动和会议的处室或单位,应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编报详细预算,财务审计处审核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竣工后的决算由财务审计处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审计。各项目完成后应编制决算书备查,其他项目的审计根据需要进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八条    征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征收单位应根据用地单位需要办理的事项,向其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同时填制《收费通知书》,并将《收费通知书》连同有关附件报送财务审计处审核后,交用地单位办理交费手续。

第九条     征收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擅自减免缓,但对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减免缓的收费项目,应按文件规定办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缓的,征收单位应提出意见报经局长审批,批件的复印件要随《收费通知书》一并交征收单位,原件存档。代收、代征税费的减免缓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项规费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征收单位必须建立收费台帐,每月将当月收费情况列表报送财务审计处。

第十一条  有关处室或单位在向用地单位发放有关证书或批复等之前,应向财务审计处核查费用交纳情况,确认用地单位费用全部交清后,方可发放证书、批复等。

第十二条   按照“统一预算、定额拨给、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市国库中心(预算内)和财务审计处(预算外)根据批准的预算,按期、如数将有关经费拨至各单位在市国库支付中心的帐户。历年形成的滚存节余资金由财务审计处根据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统一调配,各单位不得随意开支。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经费审批制度。支出费用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机关处室由办公室主任审批,事业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支出费用在500元以上的先由财务审计处初审,报经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制度。

各单位应按国家颁发的行政或事业(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核算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一、二级会计科目和帐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电算化。出纳会计应将当月会计事项及时录入电脑,在每月月底将有关凭证、出纳报帐清单等交给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要在次月5日前安排专人对会计月报表、补充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说明进行整理、统计、汇总。同时,要按季度进行财务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费用结算制度

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耕地开垦费、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建设基金等代收、代征费用,按有关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结算、划缴。

对上、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分成的费用,由财务审计处根据各征收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审核、计算分成数额,经省及县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按规定上缴或返还。

其它结算费用也应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十六条    费用支出制度

(一)费用支出款须填写“用款申请报告”,注明事由、金额、帐号等。凡一次性开支在5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转帐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二)购置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须有验收人签字并做好登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三)支出费用报销时应将发票粘贴在“单据报销凭证”后,并注明填制日期、经办部门、经办人、证明人、金额、用途、所附单据张数等,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人审批。对已经批准的事项如发票已到而后付款的可直接填制“单据报销凭证”报销。

(四)报销、转拨款均应持国家规定的发票,不得使用白纸条和自购收据。

(五)因公暂借现金和转款的应在事后(出差回局后)一周内报帐,凡超过一个月不结帐的,财务审计处暂停发放其工资,待清算后补发。

(六)医药费报销应按市医改办及本局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可报销部分的,应先到医改办报销医改办应支付的部分,然后再到本局按规定报销其他部分。

(七)严格按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职工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因特殊情况须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应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因公务乘坐出租车的,可在包干的办公经费内据实报销出租车票。

(八)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本局相关规定。

(九)办公室、监察室应配合财务审计处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公务接待制度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标准、级别对等、业务对口、分工负责、严格审批的原则,做到礼貌、热情、友好、节俭,努力为来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按市委、市政府规定,及时将来宾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厅报告。

二、接待范围

上级机关、兄弟部门或其他城市兄弟单位来我局进行视察、指导、检查、调研、考察、参观、学习、交流等活动的人员。

三、接待类别与规格

(一)主宾职务为中央、国家机关或各省、区、市的司、局、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担任过以上职务的老同志。

1、局领导和有关对口单位负责人到机场或车站迎送。根据需要也可到指定地点迎送。

2、参观考察时由局领导和对口单位负责人陪同。

3、召开汇报会的局领导主持并汇报有关情况,对口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场桌面上摆放茶水、水果、纸笔、席卡等。

4、用餐时局领导在迎送时各陪餐一次。

(二)主宾职务为中央、国家机关或各省、区、市的司、局、厅级领导干部以及担任过以上职务的老同志。

1、有关对口单位处级干部到机场或车站迎送。根据需要也可到指定地点迎送。

2、参观考察时由对口单位处级干部陪同。

3、召开汇报会的局领导主持,对口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会场桌面上摆放茶水、水果、席卡等。

4、用餐时局领导陪餐一次。

(三)主宾职务为中央、国家机关或各省、区、市处级干部。

1、一般不安排迎送,来宾提出要求的,由局办公室接待人员到机场、车站迎送。

2、参观考察时由对口单位负责人陪同。

3、召开座谈会时由对口单位负责人参加并介绍情况。会场桌面上摆放茶水、水果、席卡等。

4、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用餐的由对口单位负责人陪工作餐一次。

(四)主宾职务为中央、国家机关或各省、区、市科级以下干部。

1、一般不安排迎送,来宾提出要求的,由局办公室接待人员到机场、车站迎送。

2、参观考察时,对口单位安排人员陪同。

3、召开座谈会的,由对口单位安排人员参加并介绍情况。会场桌面上摆放茶水。

4、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用餐的由对口单位安排人员陪工作餐一次。

四、接待标准

(一)来宾住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司、局、地、厅级及以上客人可安排套间或单间,其他级别客人原则上安排标准间。

(二)用餐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因工作需要安排用餐的,陪餐人员按级别对等、业务对口的原则安排。

(三)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与工作无关的参观、旅游及各种娱乐活动。来宾提出要求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接待人员可协助安排,费用原则上应由客人自理。接待类别中一、二类的接待对象到本市的旅游景点参观游览,门票由接待人员购买后报销费用。接待类别中三、四类的接待遇对象,按其要求,可安排到本市的旅游景点参观浏览,门票费用原则上自理。安排来宾参观,一般限于市内景点,如到外地须经局领导批准。不得用公款安排高消费娱乐及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

五、职责分工

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接待,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业务接待。承担接待任务的各部门应互相配合。

(一)接待方案的制订、落实及局领导的协调

1、局办公室接到来宾的来访通知后,应及时将来宾的姓名、性别、职务、人数、来访时间、活动内容、日程安排等情况了解清楚后,根据其活动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2、各业务对口单位应严格按照局领导批准后的安排方案执行,做好汇报材料准备、陪餐、座谈、参观等事宜。因故不能出席陪餐、座谈等活动,必须提前向分管局领导请假,未经局领导批准擅自不参加的,由局办公室会同监察室予以通报批评。

3、业务类的视察、检查由对口单位负责制订迎检方案,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由对口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局办公室予以配合。需要分管局领导出席的,由对口单位提出要求,局办公室商请局分管局领导参加。

4、重要接待活动,局办公室应制订详细的接待方案,包括具体行程安排等内容,并协调和安排好各项活动内容及食、住、行等方面事宜,必要时印制成接待手册发给来宾。

(二)车辆安排

1、来宾迎送和参观由局办公室安排车辆及驾驶人员。同时坚持轻车简从原则。

2、驾驶人员应主动了解并掌握接待对象在深活动行程及时间安排,并预先准备好矿泉水、雨伞、纸巾等必需物品,按任务要求提前十五分钟到位。

3、驾驶人员执行接待任务过程中,应与接待人员密切配合,热情、主动提供服务。

(三)安全保卫、交通疏导

根据来宾级别需要安排警卫人员和警车疏导交通的,由局办公室根据接待方案商请公安部门给予落实。

(四)新闻采访报道

重要活动需要采访报道的,由局办公室根据接待方案邀请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有关稿件需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和业务对口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

(五)费用

凡需支出经费的,须事先征得局分管局领导的意见,然后由对口单位填写经费预算申请,交局办公室和财审处审核,经局分管局领导签字后安排,未经局领导同意,擅自发生的费用,均由经办人自理。

六、接待工作要求

(一)迎接

1、接待人员应提前到达迎接地点,并随时与来宾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和报告来宾的到达时间。

2、来宾抵达后,接待人员应主动热情地介绍相关迎候的领导,并协助来宾提取行李。

3、来宾上车后,接待人员应清点人数。车辆启动后,应及时通知在其下榻地迎候的领导和宾馆方面做好迎接准备。

4、来宾到达下榻地后,接待人员应先介绍在其下榻之地迎接的领导,再协助办理入住手续。

5、来宾入住后,接待人员应对入住宾馆的名称、房间号、服务项目、就餐地点和时间、在肥活动日程安排等情况作简要介绍。

6、接待人员要注意了解来宾的生活习惯和要求,并及时通知所在宾馆负责人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7、接待人员应将本人的联系方式告知来宾或其主要随从人员,以便及时联系。

(二)陪同参观考察

1、接待人员出发前应了解参观考察地点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随时与其保持联系。

2、接待人员应提前将出发时间、地点通知来宾和陪同人员。远途参观考察,应事先安排好中途用餐和休息地点。

3、接待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出发点等候,督促相关人员提前到位,联系陪同的领导。如计划有变动,要及时造知相关陪同接待人员。

4、来宾登车前,接待人员要介绍前来陪同的领导和前往的地点,简要介绍前往参观考察的单位或景点的相关情况。

5、对接待类别中一、二类的来宾接待人员要提前对参观考察的场所、考察路线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预查,提醒接待单位做好准备。在参观考察过程中,前站人员应提前三十分钟在目的地等候,要根据预查时的要求和接待工作的需要,对参观考察点的准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来宾到达参观考察地点后,打前站人员应及时前往下一个参观考察点预查并等候。

6、行车途中,接待人员可介绍前往参观考察点的概况、距离、行车时间等,并根据接待对象的不同特点,介绍沿途景观、风土人情、建设成就等。

7、当参观考察点领导出面陪同时,接待人员要主动介绍双方领导的身份,并由陪同的单位领导安排参观及介绍情况。如无单位领导陪同参观,接待人员要主动热情地做好介绍工作。

8、在参观考察过程中,如有分散活动,接待人员应陪同主宾活动,并向其他人员说明集合时间、地点及有关注意事项。对年老体弱者要特别交待有关人员予以照顾。

9、参观考察过程中,如有意外情况发生,接待人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10、各参观考察点的活动结束后,接待人员应提醒来宾各自携带随身物品,并负责清点乘车人数。

(三)汇报(座谈)会与宴请

1、汇报(座谈)会与宴请前,接待人员应提前到现场,会同会议室服务人员和宾馆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特别是商定宴请菜单。

2、接待人员应事先全面了解出席汇报(座谈)会和宴请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名单,检查席位卡和名位卡的准备情况并提前到现场排位。

3、各项工作准备就绪后,接待人员应到门口迎候出席会议(宴请)的领导,并引领双方领导和人员入场(席)。

4、接待活动结束后,接持人员应到门口送行。

(四)送行

1、接待人员应主动协助来宾提前预订、购买机票或车票等。

2、接待人员应将来宾离肥信息通知局办公室,并准备好送行车辆,同时及时联系送行的领导和相关人员。

3、来宾离开宾馆前,接待人员要提前通知宾馆服务台按规定收费,并协助办好结账手续。需从接待经费列支的所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逐项审核签单。

4、来宾离开宾馆时,接待人员要提醒接待对象整理好各自物品,督促服务员检查房间,以免遗漏物品。

5、接待人员要及时联系有关机场、车站等,协助落实相关事宜。

6、来宾到达机场、车站后,接待人员要协助办妥有关手续,送至候机(车)厅。重要来宾要待机、车启动后方可离开。

(五)其他

接待任务完成后,接待人员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完成任务情况,并负责收集整理接待对象对我局的反映、意见和建议,做好记录,按要求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接待档案,报送局办公室归档。同时,要认真总结接待工作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3、考勤管理制度

一、全局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旷工。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要坚守岗位,认真、高效处理公务,热情服务。

三、各处室、单位要确定一名考勤人员,认真考勤。当月的考勤表经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统一整理存档。

四、办公室、监察室、组织人事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局工作人员上下班和在岗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检查结果作为处室、单位评优和职工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的,须填写《加班工作申请表》,经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组织人事处备案。工作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值班的视为加班。

六、工作人员加班工作,可由所在处室或单位安排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其加班工作时间可冲销当月的病、事假天数,冲销后剩余时间按规定标准发给加班补贴。

七、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对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要予以批评教育。

八、考勤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4、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全局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等,须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交组织人事处留存。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告知审批人,事后补办手续。假期结束后,须在2日内向审批人和组织人事处销假。

二、工作人员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法定天数。分两次休假的,应先经分管领导同意,分别办理请假手续。

三、工作人员请事假应详细说明原因,请病假3天以上须出具医院证明。

四、工作人员请探亲假、年休假、婚假,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各处室、单位副职请假,3天以上,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2天以内(含2天)由局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由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

五、经批准参加专业培训、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学历学习,因面授、培训或考试占用工作时间的,不记作事假。未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不得占用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须请事假,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须事先报经审批人同意,假期结束后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5、车辆管理规定

一、驾驶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交通法规,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二)自觉遵守本单位有关车辆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做好车辆的日常养护,按时做好车辆的年检工作。

(三)日常工作时间内,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无出车任务的驾驶员,应在办公室待命,做到随叫随到。

(四)严禁使用公务用车从事营业性活动。

(五)驾驶员无公务活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休假期间,应将车辆交回所在局办公室或指定单位。

(六)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违者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的,除车辆投保赔偿外,其他一切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车辆的配备和使用

(一)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

(二)为方便工作,事业单位调配公务用车相对固定,日常使用由该单位自行调度。无特殊情况的,不再另行派车。

(三)遇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等需要安排车辆的,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

(四)离退休人员,一律不配备固定用车,确需用车时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参加团体活动,提倡集体乘车。

(六)人事岗位变动时,车辆不随人员变动而变动。

三、车辆管理

(一)所有车辆均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的购买、保险、报废、更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有车辆,除因公务需要或特殊情况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驶出本市。

(三)发生车辆丢失的,当车驾驶员要第一时间报告局办公室主管负责人,并向有关部门报案。经车辆保险部门理赔完毕后,依据有关规定对当车驾驶员进行处罚。

(四)严禁公车私用和利用公车进行驾驶训练。

(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的相关资料(复印件)由局办公定进行整理,登记归档。

四、车辆维修

(一)需维修的车辆应在政府采购的维修厂家范围内,由局办公室按维修方便、质量保证、价格适中的原则确定。

(二)车辆维修前,驾驶员须先详细查明维修部位后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维修项目及经费预算,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经驾驶班负责人核实后报局办公室主管负责人批准,凭项目送修单到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车辆维修出厂前,驾驶员需对维修项目认真验收并确认签名,并将更换零配件带回,交局办公室统一存放。

(三)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维修项目,需经局办公室主管负责人批准,否则不予支付维修费用。车辆大修(一万元以上)或更换大型零配件(两千元以上)的,须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发生故障需要就近检修的,应及时报告局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检修。

(五)需要购买随车附属用品、工具及零配件的,由驾驶员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主管负责人核实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为确保车辆使用安全,不得对车辆进行改装或增加电器设备。

(七)车辆的维修费用,由局办公室统一结算。

(八)车辆使用费用实行季度单车结算公示制度。

五、车辆用油管理

(一)车辆用油实行用油卡定点限量加油,小轿车每月不超过300升,面包车每月不超过320升。加油卡由局办公室统一到市招标办指定的油料公司办理,严格实行一车一卡,车、卡号码相符方可加油。每次加油后,驾驶员必须把加油存量单据保管好,月末将当月的用油回执单据交回局办公室。严禁将加油卡转借他人使用。

(二)特殊情况下超过油控标准的车辆用油,由车辆使用部门和驾驶员共同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核公务用车出车情况后,对符合用车条件的,可使用机动油卡补充用油。

(三)因公务外出需在市外加油的费用,需由用车单位负责人或局领导签字,经局办公室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销。

6、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一、固定资产概念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较大,使用时间较长,在使用中能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行政、科研、学习和生活的物质基础条件。

(一)管理原则

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贯彻“统一管理,配备使用,层层负责,加强监督,物尽其用”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卡、软件的维护与更新,以及清理、登记、统计、维修保养、年检和配置,并配合有关部门编写一下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局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负责任。财审处负责固定资产相应帐务的管理。两部门应密切协调,统一管理好局固定资产。

二、范围和分类

(一)范围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范围明确如下:

1、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设备、文物、陈列品等。

2、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总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桌、椅等,按固定资产范畴进行管理。

(二)分类

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构筑物类、交通运输工具类、通用设备类、专用设备类和其他固定资产。

为了便于管理和核算,局办公室和财审处必须按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码。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账务处理

1、局办公室须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实物台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必须在办理有关手续一个月内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以保证各类数据的准确性。

2、局办公室应会同财审处,定期核对实物台账与财务台账,做到账账相符。

3、对于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局办公室会同接受或使用单位进行鉴定验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由局领导批准后,按市场重置价或评估价入账。

(二)购置

1、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厉行节约、合理布局、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根据市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由局财审处统一向政府申请财政预算经费,并由政府采购中心办理招标采购。

2、局办公室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手续。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品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同时凭购置发票、固定资产入库单、领导审批原件、供销合同及验收报告交与局财审处核对台帐。

3、局办公室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4、局信息中心、档案资料室专门采购的设备,应及时在局办公室和财审处登记入账。

(三)申领和使用

1、局各处室、各单位需申领公用固定资产时,要填写《固定资产申领单》,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局办公室主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理领取手续。

2、个人领取固定资产时,需由本人填写《固定资产申领单》,报本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局办公室主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本人在《个人固定资产登记卡》上登记签名后方可领用。

3、工作人员调动时,局组织人事处应书面通知局办公室及被调动人员办理固定资产清缴手续,凭局办公室开具的《固定资产核销证明》,局组织人事处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四)报废(报损)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局办公室核准后,由局财审处根据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五)赔偿

1、各部门及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属操作不当损坏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被盗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车辆被盗的,按有关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清查

局办公室应会同财审处,每半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实物账与财务账的核对,每年组织一次固定资产的全面清查盘点核对。

(七)其他

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局办公室应将固定资产的购置、出入库、报废等相关住处及时录入电脑。

7、物业管理规定

一、管理职责和管理形式

(一)管理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局机关所属办公用房、职工住宅小区及其他公用房物业。

(二)管理形式

物业管理形式包括委托代管和自管。

1、委托代管的物业项目必须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管理内容和责任。

2、未委托代管的物业,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二、管理措施

(一)办公楼管理

1、符合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的办公楼物业管理,应通过招投标(含议标)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由局办公室委托代管。

2、办公楼的管理包括公用设施管理、公共场所管理、安全保卫管理和园林花卉管理,可采用委托代管和自管相结合的形式。未经委托代管的物业,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3、管理费和水、电等有关费用的支付,按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审核。

4、办公楼物业的有关资料,包括建筑施工图纸、各类管线敷设的施工图纸等,由局办公室和物业管理公司各保管一份,以便随时查阅。

(二)局职工住宅小区管理

已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局职工住宅小区,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管理。未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局职工住宅小区,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

(三)其他公用房物业管理

对其他物业的委托管理,由局长办公室会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符合物业管理招投标相关规定的,通过招投标确定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8、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一、本制度所称办公用品,是指办公需要的各种低值易耗品。

二、办公用品由局公室统一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购置。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否则不予报销。

三、购买办公用品时应开具正式发票,并附有销售单位盖章的物品清单,由购置人交局办公室保管员验收,登记入库。

四、局各处室申领办公用品,应由本处室经办人员填写《办公用品申领表》,经处室负责人审查签字和局办公室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员核准发放。

五、办公用品采用电脑化管理。对仓库内物品每天的出入情况及库存情况,局办公室保管员应及时录入电脑。

六、局办公室保管员应定期将办公用品的库存情况汇总(如需采购办公用品还需同时填写采购申购单)报局办公室主管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审查。

9、食堂管理规定

一、工作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机关食堂的管理,主要包括食堂财务、采购、设备、卫生及工作人员管理。

二、工作的内容

(一)财务管理

1、应设账目主要包括现金账、银行及内部钱票账等。收入、支出逐笔记账,按相关财务制度严格管理,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物相符。月末结算时,食堂会计应列出总账余额或差额平衡表,报局办公室主管负责人和财审处。

2、食堂售出的餐票和就餐卡,应严格执行票证回收和刷卡制度。

3、因业务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经由对应业务处室提出申请报局办公室主管负责人批准后核销。

4、食堂财务要接受财审处监督。

(二)采购管理

1、采购的食品原料必须通过正规渠道进货且确保食品的新鲜及卫生。进货需有正规票据。

2、凡购买入厨具、主副食品材料等,应办理严格的入库手续,经仓库保管员逐项验收后签字确认,方可予以报销。

3、逐日消耗的物料要办好出库领用手续。食堂每月应进行一次清库盘点,做到货物数量与账目上符。

(三)设备管理

1、所有设备应建立保管卡片,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2、燃气炉、电烤箱、消毒柜等设应定期维护保养,且按其规程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

(四)卫生管理

1、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局办公室应定期对食堂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采购运输过程中,车辆、容器要清洁卫生,生熟分开,以防孳生病菌。

3、易腐食品要尽量缩短运输时间,必须冷藏存放。仓库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并保持室内通风干燥,无虫害无灰尘。

(五)工作人员管理

1、食堂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下班须更衣,不得将工作服、工作帽穿带出食堂。工作服、工作帽应每天清洗,保持整洁。

2、食堂工作人员应定期组织体检。对不适合从事食堂工作的,应及时调离岗位。

3、食堂工作人员在采购、运输、加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八、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1、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政风建设十项规定

为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落实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加强政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树立优质高效、勤政廉洁的部门形象,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牢固树立勤政为民意识。积极主动为单位和群众办事提供优质服务,能上门办理的上门服务,能即办的立即办理,能尽快办理的不拖延时间,确实不能办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宣传到位,让对象满意。凡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扯皮拖拉、拖延办事时间,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扣发半年津补贴。

二、切实提高办事质量。工作人员处理公务要雷厉风行、认真负责,努力实现少投诉或零投诉。凡1 次被投诉并查实者,在全局职工大会上作检查,并扣发半年津补贴;2次被投诉并查实者,扣发全年津补贴和各类奖金,并停职离岗学习1 年。停职离岗期间仅发基本工资。

三、严格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处理公务,严禁擅自离岗。凡在局抽查或政风监督员暗查中两次不在岗位,又说不出正当理由者,或者做与公务无关之事者,扣发半年津补贴;3次不在岗位,又说不出正当理由者,或做与公务无关之事者,扣发全年津补贴,并停职学习 1年。停职离岗期间仅发基本工资。

四、严格上下班制度。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凡在局抽查或政风监督员暗查中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2次,扣发一个月津补贴;达到3次的扣发一个季度津补贴;达到4次的扣发半年津补贴;5次以上(含五次)的,扣发全年津补贴和奖金。

五、严格窗口办文制度。按照窗口办文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办文办事,做到办事程序化、规范化,提高服务效能。凡未经局领导批准,私自收服务对象报件1 次,经查实,扣发一个月津补贴;未经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事项,又无充分理由的,一经查实,扣发一个月津补贴。

六、文明高效处理来信来访。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接待谁处理的原则,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处理和答复问题。凡应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问题。应落实到位而敷衍塞责,造成一事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的,一经查实,扣发责任人半年津补贴;对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造成群众重复或越级上访的,扣发责任人半年津补贴。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平、公正处理公务,维护法律严肃性。凡违反规定为用地单位和个人规避法律处罚、逃避有关税费提供方便,损害国家利益的,一经查实,扣发半年津补贴。两次以上的,扣发全年津补贴,并停职离岗学习1 年。停职离岗期间仅发基本工资。

八、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禁令。凡违反五条禁止事项中的一项,一经举报查实,一律停职待岗,扣发全年津补贴。停职待岗期间仅发基本工资。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大力弘扬文明健康风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严禁参加赌博和其他非法活动。凡参与一次赌博或参加其他非法活动的,一经查实,扣发半年津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参加赌博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经查实,扣发全年津补贴和各类奖金,停职离岗学习1 年。停职离岗期间仅发基本工资。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十、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本人所在的部门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当事人为一般人员的,视情追究其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布署,为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不断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努力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提供用地服务,经研究,决定在系统内部全面推进岗位责任制、A B岗工作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政务公开制、投诉受理回复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各处室、各单位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能,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并要求落实责任制的制度。各处室、各单位要坚持岗位职责分明、权责一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通过新闻媒体、局网站等各种宣传渠道对外公布。

二、A B 岗工作制

A B 岗工作制是指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期间,有明确的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的制度。各处室、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A B 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A岗责任人因事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B岗责任人的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位和A 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人数少而又要经常外出办事的处室和单位,每周要安排两天以上的时间在办公室办公,并在外出留言牌上写明本处室或单位工作时间和人员联系方式,同时要向局办公室告知去向,并对可以委托其它处室或单位办理的事项要委托其他处室或单位办理。

三、政务公开制

政务公开的原则是,凡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要逐步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有: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结果;征用土地方案及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建设用地审批结果;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招拍挂信息,土地出让结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抵押情况;采矿权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土地违法典型案件行政处罚结果,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矿产违法典型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我市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公益性地质资料查询目录,可公开的资料内容;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相关政策、规章和办法等。

四、首问责任制

各处室、各单位在岗被询问的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热情接待、热情服务,并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不要让群众来回多跑;对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根据群众申办内容,负责指引其到相应处室或单位,让群众方便、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以便于及时办理。

五、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指各处室、各单位就实施政务公开内容作出承诺的制度。要严格相关服务承诺制度。按照处室和单位职能,凡属政务公开事项,都要对办事时限、办事程序和服务质量作出承诺要对照政务公开的各个具体办事事项,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公布服务质量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承诺和投诉电话,使服务对象清楚明了办事流程、办事需要准备的材料等。

六、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处室、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的前提下,必须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办理结束的制度。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起2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非行政许可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处室、各单位也要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要求,尽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实际提出受理事项办理的办结时限,并告知服务对象。要热情主动地接待服务对象。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理由和原因。各处室、各单位要明确各办事事项的责任人,并建立限时办结事项登记制度。

七、否定报备制

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实行登记备案、请示报告的制度。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校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管理相对人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进行登记备案。属于经办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经办人不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能予以否定,要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规定办理。属于超越经办人员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领导,不能随意给予否定。上级领导接到经办人员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凡需实行否定报备制的,应填写《否定报备表》(附后)一式两份,一份送局领导备案,另一份留处室或单位存档。上级领导对否定报备的情况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纠正意见。经办人员接到上级领导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八、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

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就岗位职责范围以内的事项,申办人提出咨询或提出申请办理,以及所带材料不符合规定时,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及局相关处室、单位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所需的最高材料或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应理由;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及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费用等;对申请人申办事项涉及多个处室或单位的,若经办人对相应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除咨询可以口头告知外,其它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案。各处、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认真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并告知管理相对人。

九、投诉受理回复制

各处室各单位要结合日常信访工作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意见》《合肥市国土资源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合肥市国土资源系统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随时接受群众对我局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的投诉,并积极做好群众投诉事项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对带有共性的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和总结,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接待日等多种受理群众投诉的制度,使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能迅速传递至局领导;各处室。各单位对于群众的投诉必须认真备案,并视情况尽快进行处理,及时回复投诉人。对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直接答复,应在当天答复,做到简单事项当天办结;对于一般性投诉,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给予答复;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投诉,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重大投诉,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在办理期间,要视投诉情况,劝其耐心等待,办理完毕时要及时答复投诉人。每季度要将投诉处理事项的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全局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A B岗工作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受到有效投诉(指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受到投诉,经局纪检和监察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或被检查发现的,要视情形给予责任追究。具体处理措施适用《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政风建设十项规定》、《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等的规定。

3、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树立国土资源系统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章,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设的活动。

第四条  局设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和市监察局指导下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向组长负责主抓。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具体承办行政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与局办文窗口合署办公(加挂牌子)。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治与业务相统一;

(二)当前与长远相统一;

(三)局部与整体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统一;

(五)惩处与奖励相统一;

(六)适当与合理相统一;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针。

第七条  效能办组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应当加强与其他职能处室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检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

(三)调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四)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局机关处室或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  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具体检查或调查下列内容:

(一)审批效能。主要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下同)的请求、申请、核准事项,是否做到依法、及时、准确、是否认真执行机关行政事项处置时限规定和办事、请求回复制度。

(二)办文效能。主要是指对公文的发文和收文等事项,是否符合公文运行的程序、时间和质量的要求。

(三)办事效能。主要是指各级党政部门、其他单位交办、转办、商办、督办事项,会议确定办理事项,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以及其它需办理事项,是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时办结。办事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四)执法效能。主要是指有关国土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事项,是否做到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合法合理解决有关问题。

(五)服务效能。主要是指对局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投诉,举报,对涉及国土资源业务的咨询、查询,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业务事项的处理,是否做到依法办理,依时受理,依时回复,文明服务。

(六)会议效能。主要是指召开各类会议(主要指局党组会议、局全体会议、局工作会议、全市工作会议、系统业务工作会议),是否做到职责落实、分工明确,是否落实会议确定事项的时限规定。会议通知、材料准备、会场布置、会议安全保密、会议纪要签发、资料归档等,是否达到要求。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

第十条  根据下列情形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局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局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局重大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事项;

(五)根据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确定调查事项。

第十一条  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专项检查。是指对局机关和处室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综合检查。是指对局各处室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一般调查。是指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所进行的调查活动。

第十二条  按下列形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检查或调查工作:

(一)效能办独立开展检查工作,直接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二)联合开展检查工作,效能办组织有关处室一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效能办转交并督促有关处室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确定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填写《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附件一)。立项申请应当一项一文或一项一表,应当包括立项依据、原因、目的等内容。

第十四条  立项决定。一般检查事项的立项决定,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附件二),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领导小组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局机关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  制定工作方案。对已立项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效能办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附件三)。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检查工作的方案实施或变更,应当报原审批立项的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检查或调查。对局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效能办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开展行政效能检查或调查事项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或调查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效能办可以单独或组织局有关处室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或调查工作。

(二)进行行政效能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处室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处室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附件四),但不宜提前通知情形除外。《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应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分清责任。

第十七条  提交报告。对确实存在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

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有关处室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四)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对存在的行政效能问题,效能办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行政效能监察决定书》(附件五)或《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附件六),应当在2日内送达有关处室或者有关人员(以文件落款时间为准)。作出的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提出的行政效能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原审批立项的领导批准。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  效能办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处室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必要时,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可以调阅被检查或被调查处室的有关会议记录,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处室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被调查处室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第二十二条  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在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或被调查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监察室、人事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或调查处室对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建议应当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写《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执行情况书》(附件七)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效能办,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提出申诉。对行政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效能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效能办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效能办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效能办可以责令有关处室和工作人员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违反行政纪律的,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效能高效、工作出色的处室或工作人员,效能办可以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二十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效能办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

三、行政效能监察检查工作方案一览表

四、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

五、行政效能监察决定书

六、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

七、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执行情况书(回执)

附件一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日期:            

申 请 立 项 依 据

申 请 原 因 和 目 的

                       

申请人

审批人

      

附件二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日期:            

申 请 立 项 依 据

申 请 原 因 和 目 的

申请人

审核人

审批人

      

附件三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检查工作方案一览表

编号:

申请日期:           

检查的目的

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检查步骤、方法和措施

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检查的时间        安排

检查的工作       要求

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效能办         领导审核意见

审批人

审批日期

附件四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

                  合国土资[200  ]                  

              :

根据《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规定,定于200        日起,对你处室的             有关问题进行行政效能监察。请你处室认真按照《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受检查小组的检查。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特此通知

                                     效能办(盖章)

                       签发时间:二〇〇         

抄送:

附件五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决定书

                 合国土资[200  ]                 

              :

                                    效能办(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