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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

来源 : 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6-03-08

                                        (合国土资[2006]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十次全会和全市投资工作暨整治优化发展环境大会精神,切实转变观念、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营造公开公正和务实宽松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简化工作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国家对国土资源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征地需按计划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采矿权出让也主要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土地供应(划拨、出让)、土地登记除需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外,经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核)后还应报同级政府批准。鉴于上述情况,为提高办事效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前下,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凡在报件资料齐全情况下行政服务窗口正式受理的,除特殊情况外,一律按下列时限(不包括专家论证、前置审批、上报上级审批的时间)完成服务工作。

(一)征地阶段

1、建设用地各单位预审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为8个工作日(含现场踏勘)。

2、征地调查(查清征地范围涉及的人口、户数、地类、面积、权属)和征地预公告时限,涉及两个以下村民组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两个以上村民组的由15个工作日减为8个工作日。

3、征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时限由22个工作日减为7个工作日。

4、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分阶段进行征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现将“两公告”合并一次进行,公告期限由30日减为15日。

(二)供地阶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审查和现场调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为2个工作日。

2、土地价格评估结果由行政确认改为备案,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并审查。申请人要求出具地价评估备案结果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3、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凡符合规划的,审查时限由20个工作日减为2个工作日。

(三)土地登记

1、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和变更登记在我局审核时限由22个工作日减为12个工作日(其中地籍调查和测绘时间为10个工作日,但不含法定的土地登记公告时间)。

2、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由22个工作日分别减为5个工作日(含现场地籍调查和测绘时间)和即到即办。

3、在资料齐全,权属无争议的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和土地登记合并受理,实行供地、发证一条龙服务。

(四)矿业权审批

1、凡我局审批权限的矿业权出让,符合规划和开采条件的,由20个工作日改为3个工作日。

2、采矿权转让、出租审查报批时限由9个工作日减为2个工作日。

3、建设用地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时限,处审实际即审即办;在地灾易发已内需进行评估的结果备案,办事时限缩短为2个工作日。

4、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审查时限,考虑合肥实际,可按照经批准的《合肥市矿产资源规划》,采取即审即办。

(五)其它

其它审查(核)或确认的事项,除有特殊情况外,一律实行即刻即办。

二、规范收费行为,降低收费标准

(一)收费实行集中管理

为加强收费的监督和管理,方便用地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局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对代征的税费和出让金等实行“一站式”收费、统一结算,杜绝任何形式“搭车收费”。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开发等4类国家明令的经营性用地按照市政府年度计划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并实行供地、土地登记一站式服务,有关税费在招拍挂过程中实行“一价清”。

(二)免收或减收部分规费

免收或按低限收取“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 省财政等部门规定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缴纳标准为0.81.5/平方米。今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工业园区范围内,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已批准征收的土地在供应时,一律免收工业项目用地单位的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工业用地依法转让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也不再收取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

2)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登记或土地他项权(抵押、出租)续期登记时,一律免收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

3)工业园区以外的其它建设用地一律按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即0.8/平方米。

三、实施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

(一)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工业园区工业项目的供地方案(包含用地面积、位置、地价、投资强度、容积率、配套用地比例及其他用地条件)交由各开发区和市辖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法编制,凡与现行法律法规无直接抵触的一律按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编制的方案执行。

(二)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工业园区内征地(农转用)按分配的季度计划报批工作(包括建设用地预审、勘测定界、征地调查、征地情况告知、编写征地“一书四方案”等)由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帮助办理(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 “一书四方案”由市局负责编制),经审查盖章后按程序统一上报。

(三)国家级开发区工业项目的供地、出让合同签定土地登记审查和土地发证等市局全权委托交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负责并充分尊重开发园区管委会意见。用地单位或开发区办事机制持供地方案(或进区协议)、项目立项和规划批准文件及其他报件资料向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符合供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分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建设用地批复、签订国有土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加盖市国土局土地出让合同专用章。土地证书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填发,加盖市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后交由开发区管委会送达各用地单位。

(四)省级工业园区工业项目供地方案由省级工业园区管委会拟订。工业项目土地供应和土地登记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查(核)后上报市局行政服务窗口实行即报即批。

(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城镇住房用地分割备案登记由各区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并按规定颁发城镇住房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六)土地价格评估、地籍测绘、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征地拆迁工作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化运作,由用地单位自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否进行地价评估由银企双方自行决定。

四、公开六项承诺,提高服务质量

(一)急事即办制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要打破常规办事时限和程序,不论节假日、上下班,实行急事即办,由专人负责到底。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办或组织联合审批的项目,严格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要求办理。

(二)两次终结制

受理行政审批业务报件时,第一次必须向用地单位详尽告知所需材料和相关要求,第二次在提交材料齐备情况下必须按规定时限办结。

(三)首问责任制

第一个接待来局办事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属自身职责范围的必须按规定时限、程序从速办理,对不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将来局办事者引导到具体的业务受理部门。

(四)AB岗工作制

任何一位工作人员不在岗位时,必须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暂时代为办理其业务事项,并做到认真负责。

(五)延时服务制

对当日能够办理的业务,如果到下班时间仍未办结的,要延时服务,确保当日办结。

(六)政务公开制

所有业务所需要的报件材料、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办理结果。必须在新闻媒体、网站和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外公开。

五、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围绕全面提高机关服务效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十项便民措施”和“五条禁令”,和市局制定的《政风建设十项规定》等规章制度。对违反各项禁令、制度和规定的,坚决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查必到人、决不姑息。严格执行市委提出的“四条禁令”、“三项制度”和市纪委的“两禁”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一)严禁有令不行。局系统工作人员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市政府、本局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抵触或拒不执行的,对工作人员所在处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违反上述六项承诺规定的,一律实行离岗培训。

(二)严禁办事拖拉。局系统工作人员违反办事时限承诺或办事推诿扯皮而被投诉的,经查实,第一次实行离岗培训,第二次一律予以辞退。

(三)严禁吃拿卡要。处室(单位)工作人员收受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实行离岗培训。向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索要的,一律予以辞退。

(四)严禁态度刁蛮。局系统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差、故意刁难服务对象而被投诉的,经查实,第一次实行离岗培训,第二次一律予以辞退。

(五)严禁敷衍塞责。局系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或擅自乱收费,给服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一次责成责任人向服务对象当面赔礼道歉,并离岗培训;第二次一律予以辞退。

六、其它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肥东、肥西和长丰县国土资源局应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上报市局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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