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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 :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 2005-09-05
  皖政〔2003〕37号     2003年7月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扩大市、县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省政府决定,首批清理下放159项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其中,由省下放到市或县审批的事项121项;由县报市审核、市报省审批改为由县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的事项36项;取消审批事项2项。现予以公布(具体项目附后)。
      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下放的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明放暗不放”。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搞好首批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下放后的衔接,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各项管理不乱,有关工作不出问题。对本次下放的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凡属于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有关部门要抓紧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修改。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各市、县人民政府对下放的审批权限要认真履行职责,本着简化手续、方便群众、规范操作、缩短审批时限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务实高效。原则上本次下放的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管理和“并联式”审批。
      要严肃行政纪律,对以权谋私、疏于管理而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审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市也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简政放权,扩大县以下政府经济和社会事业管理权限,完善政府分级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以减少环节、简化程序、重心下移、服务基层、提高效率为原则,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审批事项外,能下放的都要尽可能下放,能简化的都要尽可能简化,能减少的都要尽可能减少,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从“以审批为主”向“以服务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转变。?
      
      附:首批下放的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节录:国土资源厅的项目)
      
       一、由省下放到市或县审批的事项(共121项,其中国土资源厅2项)
      
       省国土资源厅
       70、小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授权各市国土资源局会市财政局审批,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县报市审核、市报省审批改为由县直接报省审批、报市备案的事项(共36项,其中国土资源厅6项)
       省国土资源厅
      10、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
      11、探矿权申请(含变更、延续、保留),由当事人直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省主管部门征求市、县意见
      12、边探边采申请,由当事人直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省主管部门征求市、县意见
      13、矿产资源预申请,由当事人直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省主管部门征求市、县意见
      14、大中型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年度计划指标核准,由当事人直接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省主管部门征求市、县意见
      1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直接报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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