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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简介

来源 :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 2006-12-30

一、规划编制背景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由合肥市人民政府组织,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以1996年合肥市土地详查变更数据资料为基础,并以1996年为基期年,1997-2000年为规划近期,2001-2010年为规划远期,规划期14年,在国家1999年《关于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审批后批准实施。规划编制之时,面临以下特定背景:

1基于耕地长期大面积减少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中发[1997]11号文件,强调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提出省级行政区域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决策,保护耕地成为规划的主要任务。

2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路刚刚确立,计划经济思想在资源配置上占据主导地位,国内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尚属起步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较为困难的转型时期,为突出保护耕地,提出了以有限供给制约建设用地需求的规划思路。

31998年修订后的新《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保护耕地,而土地用途管制实施的基本前提是通过规划编制确定土地用途和各用途土地的管制规则,规划实行从上到下的严格指标控制,成为用途管制的依据。

4当时整个国家包括合肥市经济社会结构正处于调整时期,新一轮的经济发展尚未启动,合肥市部分国有企业经营困难,集体乡镇企业发展也进入低潮,民营经济和外商投资与进入二十一世纪后相比还不是很活跃,社会有效需求总体不足,经济增长相对平缓,对建设用地的需求量不是很大,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矛盾还不如现在突出。

二、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编制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依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以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平衡总量,集约利用,提高效益,达到土地利用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服务于合肥未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体体现在: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基于当时规划的指导思想和编制背景,合肥市确定其土地利用的战略目标是:坚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坚持资源与资产并重管理,统筹兼顾,全面规划,科学管理,严格保护,严格控制城市和其它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妥善解决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使耕地锐减得到有效控制,农业用地得到有效保护和综合整治,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不断提高土地的利用程度、利用效益和集约化经营水平,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和资产,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具体指标

在上述土地利用战略目标的指导下,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保护耕地和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围绕上级规划下达的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主要控制指标,结合合肥市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和土地利用需求量预测结果,层层进行指标分解和布局落实。总的原则是,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建设占用耕地和城镇规模不突破上级确定的控制指标,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见图1

截至1996年末,全市耕地总面积399099.50公顷。根据规划要求,1997-2010年间,合肥全市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量应控制在9333.30公顷以内,通过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新增耕地应不低于9333.30公顷,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9.91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达到33.40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84.0%,全市不安排生态退耕和其他退耕项目;到2010年,全市耕地总量不减少,实现占补平衡。

1997-2010年间,全市城乡居民点用地总规模逐步缩小:城镇用地总规模控制在2.21公顷以内,人均综合用地面积控制在92.5平方米以内;中心城(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火车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市用地规模控制在15000.0公顷以内,人均城市综合用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逐步缩并,人均用地面积下降到150平方米左右。到2010年,合肥全市土地利用率由1996年末的93.2%提高到94.2%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详细情况见下表。

四、用途管制

1土地利用地域分区

合肥市按土地利用地域可分为六个分区(见图2),即:北部低岗农、林、渔综合利用区;、中部江淮分水岭农经作物用地区;、中南平原工、商、贸、农综合用地区;、大潜山、李陵山林、园、牧开发区;、南部低平原农用地集约开发区;、东南低山丘陵林、农、矿用地区。

2土地用途分区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的主导方向,规划将全市划分为八个土地用途区: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及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

3用途管制规则

土地利用区内的土地使用和用途转换有具体规则:

农业用地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粮、棉、油、菜等种植业生产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沟渠、农道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而应培肥地力,防止污染;禁止占用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及工业建设,如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应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严格审批,确需向其它用途转用的必须经规划许可,向非农业建设用地转用,必须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缴纳造地费。

园地区主要用于种植果、桑、茶及其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林地区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用地,禁止乱砍乱伐;鼓励开发低产林地,鼓励改造疏林和灌木林地。

城镇建设用地区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用地结构,搞活土地市场;禁止征而不用和闲置土地,严禁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和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城市园林绿地系统。

村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安徽省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村镇建设除土地整理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鼓励发展多层建筑,可依法转换土地用途。

独立工矿用地主要用于工矿企业的生产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严格控制;在生产建设中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并优先用于农业。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主要用于保护珍贵的动植物资源、典型植被和自然、人文景观;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各类违章违规建设,禁止乱砍、乱伐、滥捕和污染环境等破坏景观的行为。

五、实施措施

规划制定了以下措施:

1、将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将规划的目标、任务纳入到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了规划实施管理的配套法规和规章。

2、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控制体系。将规划的指标逐层分解至县(区)、乡(镇)一级,并依据规划编制全市各级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专项规划。

3、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任务的落实。严格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整理、复垦挂钩政策,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多方筹措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开展农田整理、地块调整、村庄改造及城镇用地调整工作。

4、强化各项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布局、数量、利用方式、占补挂钩措施;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5、健全规划立法,严格规划执法。按照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配套的行政规章,强化规划执法,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加强宣传教育,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宣传教育工作,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将土地利用规划内容,特别是用途管制内容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使公众了解土地规划用途,自觉地按规划用途来合理利用土地,变政府规划为社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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