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利用地域分区
合肥市按土地利用地域可分为六个分区(见图2),即:Ⅰ、北部低岗农、林、渔综合利用区;Ⅱ、中部江淮分水岭农经作物用地区;Ⅲ、中南平原工、商、贸、农综合用地区;Ⅳ、大潜山、李陵山林、园、牧开发区;Ⅴ、南部低平原农用地集约开发区;Ⅵ、东南低山丘陵林、农、矿用地区。

2、土地用途分区
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利用的主导方向,规划将全市划分为八个土地用途区:农业用地区、园地区、林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及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
3、用途管制规则
土地利用区内的土地使用和用途转换有具体规则:
农业用地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粮、棉、油、菜等种植业生产以及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沟渠、农道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而应培肥地力,防止污染;禁止占用区内的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及工业建设,如有重点建设项目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应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严格审批,确需向其它用途转用的必须经规划许可,向非农业建设用地转用,必须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缴纳造地费。
园地区主要用于种植果、桑、茶及其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林地区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服务设施用地,禁止乱砍乱伐;鼓励开发低产林地,鼓励改造疏林和灌木林地。
城镇建设用地区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使用土地;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用地结构,搞活土地市场;禁止征而不用和闲置土地,严禁占用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绿地和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城市园林绿地系统。
村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农村村民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在安徽省规定的用地标准内;村镇建设除土地整理需要外,原则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鼓励发展多层建筑,可依法转换土地用途。
独立工矿用地主要用于工矿企业的生产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严格控制;在生产建设中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并优先用于农业。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内主要用于保护珍贵的动植物资源、典型植被和自然、人文景观;严格执行保护区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各类违章违规建设,禁止乱砍、乱伐、滥捕和污染环境等破坏景观的行为。
规划制定了以下措施:
1、将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将规划的目标、任务纳入到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领导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了规划实施管理的配套法规和规章。
2、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控制体系。将规划的指标逐层分解至县(区)、乡(镇)一级,并依据规划编制全市各级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专项规划。
3、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任务的落实。严格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整理、复垦挂钩政策,确保全市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多方筹措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资金,开展农田整理、地块调整、村庄改造及城镇用地调整工作。
4、强化各项建设用地管理。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布局、数量、利用方式、占补挂钩措施;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5、健全规划立法,严格规划执法。按照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配套的行政规章,强化规划执法,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加强宣传教育,实行规划公示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宣传教育工作,建立规划公示制度,将土地利用规划内容,特别是用途管制内容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使公众了解土地规划用途,自觉地按规划用途来合理利用土地,变政府规划为社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