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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 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 2005-09-05
  为认真贯彻实施《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上市交易后房改房土地登记,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整个项目或单体建筑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转让前,持下列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并从市国土资源局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对分割后的剩余土地(以下简称剩余宗地)申请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房屋竣工验收材料;
  6、《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房屋建筑面积以市房产部门测绘报告为准,下同);
  7、标有分割住房平面位置的地籍图或地形图及住宅小区平面布置图。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商品房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交购房者,购房者在领取《房地产权证》后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土地所在市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
  2、《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只交验,下同);
  3、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只交验,下同)。
  (三)已经出售或者安置的住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窗口申请补办土地分割备案登记,同时对分割后的剩余宗地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
  5、标有分割住房平面位置的地籍图或地形图及住宅小区平面布置图。
  (四)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备案登记后,应将经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后的《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复印件交房屋产权人,房屋产权人持《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复印件及下列材料,到土地所在市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住房用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1、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已出售和安置的住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已撤销或注销的,由房屋产权人提交以下材料直接到所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1、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5、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
  (六)已办理土地登记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房屋产权人持以下材料到土地所在市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1、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交易合同复印件;
  5、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宗地编号及土地证号实行统一编制。
  1、城镇住房土地登记对分割宗地编号采取宗地号+楼号+房号。如宗地号为W03017,楼号为01,房号为306,则宗地号为W0301701306。
  2、土地证号按年份+市辖区简称前二位+序号。如年份为2003年,区名称为庐阳,序号为0001,则土地证号为合国用(2003)庐阳0001。
  (八)楼房占地面积按楼房垂直投影占地面积计算。分摊土地面积计算公式为:每户房屋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楼房占地面积。
  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的土地登记,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城镇居民自建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按以下情况分类执行:
  1、1982年5月14日以前建成的,并持有土地权属证明的,按地面的主要建筑物产权确认土地使用权。具体确权原则是:
  (1)对有围护设施(如围墙)的宗地,一般以设施围护范围定界,对围护不全或无围护设施的宗地,一般以宗地外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轮廓线定界;
  (2)用地超过规划红线的,应按规划红线定界;不超过规划红线的,按实际用地范围定界;
  (3)用地为市政道路等公用设施须退让地界的,应以退让后的实际用地范围定界;
  (4)一般以建筑物的外墙基地定界。建筑物悬空部分的垂线(滴水线)不作为界址线(特殊情况另定),悬空部分有立柱支撑的,以立柱外轮廓线确定界址线;
  (5)多户私房院落和公私房混合院落的每户用地,以合法产权私房房基占地确定界址线,院落空地、房内公共通道、公用厕所、水井等占地按公共用地对待。独立私房院落,其院落空地可确定给房主,如改变其用途,必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批准;
  (6)居民私房院落由多家居住,整个院落的土地使用权属无法分割的按“共用宗地”处理,将各户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占地界址线标绘在宗地草图上,分别注明各个户主姓名和占地面积,其余部分(包括房内公用道路和难以划分的院落)为各个住户共同使用的面积。
  2、1982年5月14日至1999年6月30日之间建成的,虽未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但土地权属来源合法、无权属争议的,可凭市规划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执照》,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3、1999年7月1日以后建成的,凭用地批准文件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4、地上附着物产权发生转让(包括买卖、继承、赠与),并已向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经审核批准后,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二)城镇居民自建住房,提供下列材料到所在市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1、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或用地批文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标有住房位置的地籍图或地形图。
  三、其它
  (一)城镇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同宗分割),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同楼分割)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及登记,包括买卖、安置和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分割转让的有效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在商品房出售前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持有,出售后由购房者持有,购房者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分割登记及分割备案登记,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窗口受理。
  (三)产权人直接在所辖区域办理土地登记的,由所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城镇住房用地登记的受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体建筑物分割宗地面积和每套住宅的分摊面积,颁发证书。
  (四)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土地登记由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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