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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及案件性质
2009年2月25日至6月15日,我局对本级发现(巡查及卫片检查)的XX村委会与安徽XX集团非法转让土地一案进行调查。经查,XX村委会未经批准,于2007年11月29日与安徽XX集团签订协议,擅自将本村委会集体土地38573.35平方米(总计57.86亩,其中耕地43.8亩)土地转让给安徽XX集团建设混凝土搅拌站,获取违法所得250万元。安徽XX集团未经批准,于2008年2月占用XX村委会38573.35平方米土地建设搅拌站,建筑面积为3400平方米。
XX村委会与安徽XX集团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转让性质。安徽XX集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性质。
处理情况
1、对事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XX村委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15天内予以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万元,并处以罚款1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安徽XX集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3400平方米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并处以罚款57.86万元。
我局于2009年6月29日依法对当事人XX村委会、安徽XX集团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国土资监[2009]20号、21号)。当事人已于2009年7月13日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2、对人的处理
依据《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将该宗案件依法移送合肥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时任XX村委会党总支副书记、村委会主任顾XX,村书记梁XX负有直接责任。包河区纪委已给予顾XX,梁XX2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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