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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肥东县桥头集XX石料厂越界开采的行政处罚结果

来源 : 监察支队 发布日期: 2009-05-28
  2009年4月10日,肥东县国土资源局矿管科在开展矿山动态储量检测过程中,发现肥东县桥头集XX石料厂存在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经查:肥东县桥头集XX石料厂位于桥头集镇桐山村境内,于2009年3月13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编号:C3401222009037120010389),矿区范围为:A1,3514424.00,39554122.00;A2,3514513.00,39554190.00;A3,3514553.00,39554143.00;A4,3514447.00,39554048.00坐标拐点界定。肥东县桥头集XX石料厂未经标准,擅自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非法开采矿区外石料。经储量检测,肥东县桥头集XX石料厂已越界开采石料2.4万吨,实际销售1万吨,违法销售所得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认为,肥东县桥头集XX石料厂未经批准,擅自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属于越界开采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09年4月14日对肥东县桥头集XX石料厂作出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国土监字[2009]11号)的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肥东县桥头集XX石料厂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越界开采的1.4万吨石料和违法所得2万元;

  3.并处罚款4000元。

  肥东县桥头集XX石料厂于2009年4月23日缴清罚没款,并退回其矿区范围内开采,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该案件于2009年5月20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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