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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来源 : 发布日期: 2009-09-02

一、 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及附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提供市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三)拟使用临时土地的权属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2份);

(五)使用集体土地的,提供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及补偿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使用国有土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使用该宗地的证明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2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份)。

四、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doc

五、承诺时限

报件齐备、税费缴清的,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使用国有临时用地应与国土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

七、联系电话及地址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窗口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联系电话:353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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