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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登记

来源 : 发布日期: 2009-09-02

一、 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

二、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七条

三、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及附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变动较大的)(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五)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资源补偿费缴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七)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办理程序

办理流程.doc

五、承诺时限

报件齐备、税费缴清的,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代征代办部门

收费部门

备注

采矿权价款

评估价

国务院令24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经综字(199974号、183号;省财政厅、地矿局财综字(200058

市国土局

市财政局

  
  
  
  

七、地址及联系电话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联系电话:353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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