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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实施主体
市国土局
二、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第七条
三、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及附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二)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结果及汇交资料的证明文件(储量变动较大的)(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五)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或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资源补偿费缴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七)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文件及价款缴纳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办理程序
办理流程.doc
五、承诺时限
报件齐备、税费缴清的,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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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代征代办部门 |
收费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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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 |
评估价 |
国务院令24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经综字(1999)74号、183号;省财政厅、地矿局财综字(2000)58号 |
市国土局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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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址及联系电话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联系电话:353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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