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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肥市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指南

来源 : 地籍测绘处 发布日期: 2006-12-30
  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上市交易后的房改房
  (一)新建房
  新建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由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到所辖区国土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国土分局对权属进行调查、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凭证》。
  1、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房产部门测绘报告》;
  (5)《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房屋建筑面积以市房产部门测绘报告为准,下同);
  (6)标有分割住房平面位置的地籍图或地形图及住宅小区平面布置图。
  2、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住房用地登记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分局填写);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凭证》;
  (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4)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二)已售房(开发建设单位尚存的)
  已出售或安置的住房,原开发建设单位仍然存在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到所辖区国土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备案登记。
  1、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土地分割备案登记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属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市房产部门测绘报告》;
  (5)《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房屋建筑面积以市房产部门测绘报告或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下同);
  (6)标有分割住房平面位置的地籍图或地形图及住宅小区平面布置图。
  2、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住房用地登记材料
  (1)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4)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三)已售房(开发建设单位撤销或注销的)
  1、办事内容
  由房屋产权人提交相关材料到所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城镇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报件材料
  (1)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5)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或拆迁安置协议。
  (四)上市交易后的房改房
  1、办事内容
  已办理土地登记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的,由房屋产权人持相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市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土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报件材料
  (1)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4)交易合同及土地收益金发票(复印件各1份);
  (5)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二、居民自建房
  1、办事内容
  城镇居民自建住房持相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市辖区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土变更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报件材料
  (1)城镇住房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
  (2)《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执照》或用地批文等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3)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查);
  (4)标有住房位置的地籍图或地形图。
  注:在单位土地使用权及住宅小区公共用地使用权内空闲地自建住房不予办理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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