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
市人民政府
二、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三、申报材料
(一)用地申请书(原件4份)及附件(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
(三)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关于该宗地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四)有资质单位测绘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原件4份);
(五)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提供市或县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四、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