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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公开的查询办法

来源 : 资料室 发布日期: 2007-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4号《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于2002年11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办法中的土地登记资料包括了土地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原始登记资料包括了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前款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依照下列规定查询:
      (一)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此办法第七条规定查询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       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询机关可以不提供查询。但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不提供查询的理由告知查询人:
      (一)申请查询的土地不在登记区内的;
      (二)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齐全的;
      (三)申请查询的内容超出本办法规定的查询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提供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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