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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报告确认(备案)办事指南

来源 : 矿管处 发布日期: 2008-12-25

  一、矿业权评估报告确认(备案)依据:

  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矿业权评估报告确认(备案)程序:

  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的发证权限,向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确认(备案)申请。

  三、矿业权评估报告确认(备案)要件:

  1、评估结果确认(备案)申请;

  2、评估报告原件;

  3、有效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评估报告摘要;

  6、评估委托书;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矿业权评估报告确认(备案)时限:

  及时办理

  五、办理地点:

  阜南路1号国土资源局八楼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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