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业权评估报告确认(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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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矿管处 发布日期:
2008-12-25 | |
一、矿业权评估报告确认(备案)依据:
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矿业权评估报告确认(备案)程序:
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的发证权限,向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确认(备案)申请。
三、矿业权评估报告确认(备案)要件:
1、评估结果确认(备案)申请;
2、评估报告原件;
3、有效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5、评估报告摘要;
6、评估委托书;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矿业权评估报告确认(备案)时限:
及时办理
五、办理地点:
阜南路1号国土资源局八楼矿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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