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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组织缴纳已经省政府批准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的通知

来源 : 耕保处 发布日期: 2009-03-11

各县国土资源局、各国土资源分局:
  根据《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若干规定》(合国土资[2008]85号)等要求,申请征地单位应按照征地综合地价和青苗费补偿标准将征地补偿费用转入财政专户。
  为便于掌握相关情况,现将2008年5月1日以后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台账下发给你们,请立即对已批征地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已转入财政专户、是否已核定安置农业人口数和具体安置对象和保障对象等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本周四下午下班前将统计情况报市局耕保处。同时,要立即主动与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联系,督促用地单位缴纳征地补偿费用并按照合国土资[2008]85号等文件要求申请审核安置、保障对象。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合肥市2008年建设用地审批台账.xls
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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