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代征代办部门
收费部门
1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x开采回系数
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222号修改;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99号修改。
市国土局矿产储量处
市财政局
2
采矿权使用费
1000元/平方公里
国务院令24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183号;省财政厅、地矿局财综字[2000]58号
市国土局矿产储置处
3
探矿权使用费
第一个勘查年度到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年100元/平方公里;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年500元/平方公里
市国土局地勘地环处
4
采矿权价款
评估价
国务院令24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经综字(1999)74号、183号;省财政厅、地矿局财综字(2000)58号
5
探矿权价款